2026年9月28日,我局印发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并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典规定、将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典规定,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对《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进行清理修改。
二、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局进一步做好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法定依据、事项名称和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一)关于法定依据修改
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7月份部门规章集中清理意见稿中有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9月3日部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废止。排污许可原法定依据涉及前述法律规定的,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对应条款。
(二)关于事项名称修改
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事项名称作表述修改:如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延续、补充、注销、撤销和遗失补办”修改为“包含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调整、延续、注销、撤销和遗失补办以及排污登记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排污许可登记”修改为“排污登记”,涉及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修改为“排污登记单位”。
(三)关于相关条款内容修改
1.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泉委办发〔2019〕34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34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修订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环保评〔2020〕6号),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因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职能变更,发文单位增加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3.因单位名称变更,将泉州开发区环保局修改为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将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修改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22号),专项督查工作已不再开展。将“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组织对各地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培训,加强对各地核发工作的指导、抽查和质量核查,每年至少组织二次专项督查。”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组织对各地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培训,加强对各地核发工作的指导、抽查和质量核查。”删除“我局每年至少组织二次专项督查,并加强对各地核发工作的指导、抽查、质量核查,发现有不符合规范情形的,将作出更正和处理意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海洋工程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申请。”将第一部分第二、三、四小点中“排污许可证”改为“排污许可证(市级权限)”。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22号)要求,以及政务服务事项“五级十五同”标准化要求,修改“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受理网上工作流程”相应内容。“开发区环保局须在“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提出初审意见。”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22号)要求,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市局机关水、气、土壤、监测与综合科,执法支队、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技术中心等科室(直属单位)须在‘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提出会签意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对事项名称作表述修改:如将“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以下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中,即在环境管理要求中需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修改为“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以下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中,即在环境管理要求中需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8.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2024年)和《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工程方案》(2025年)等相关工作要求:“对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 (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视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将“各地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正要求。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核查,但对申请材料明显有疑问的,可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修改为“各地在受理审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22号)要求加强发证把关,各相关业务股室、直属单位要根据业务职能开展发证前的联审联查,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
9.根据工作要求变化,将“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各地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原则上不需要对材料进行审核。”修改为“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要求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原则上不需要对材料进行审核。”将“各地要将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内容,结合环境信用评价和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对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并将名单提供给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修改为“各地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0.措辞修正。将“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或派出机构)”。将“依据2014年11月泉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赋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此,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享有与我局同等的审批事权,负责核发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修改为“按照2014年11月泉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赋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负责核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市级权限)。”因不符合规范排污许可证不属于撤销、注销的情形,将“各地要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规范的排污许可证,实行撤销、注销或督促变更处理,全面提升许可证核发质量。”修改为“各地要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规范的排污许可证,督促其变更处理,全面提升许可证核发质量。”将“各地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等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问题,属地难于解决的,可形成报告送我局,我局经过筛选后报局务会讨论后提出明确意见。”修改为:“各地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等工作的过程中存在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问题,属地难以解决的,可形成报告送我局,我局经过筛选后报局务会讨论后提出明确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核发工作内容和核发范围以及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会签要求。
第二部分统一了几个内容的核发标准,包括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总量和许可其他要求。
第三部分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登记的材料审核,作出相关要求。
第四部分加强执行报告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和自查检查等证后管理工作。
第五部分为各地核发排污许可工作中碰到问题时,市局相关工作协调机制。
四、实施期限
自2026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7日(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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