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0200-2026-00204
    • 备注/文号:泉环保规〔2026〕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2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10-18 20:07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34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修订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环保评〔2020〕6号),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组织对各地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培训,加强对各地核发工作的指导、抽查和质量核查。

    (二)根据《规定》文件精神,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简政放权和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就近就地办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或派出机构)负责核发(包含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调整、延续、注销、撤销和遗失补办以及排污登记等)(下同)本辖区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市级权限),使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若出现跨县(市、区)审批等情况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定派出机构进行核发。

    (三)按照2014年11月泉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赋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负责核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市级权限)。

    (四)泉州开发区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市级权限),由我局负责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22号)要求,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市局机关水、气、土壤、监测与综合科,执法支队、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技术中心等科室(直属单位)须在“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提出会签意见。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二、统一标准

    (一)许可排放浓度

    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综合考虑环评审批意见确定。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作出填报和说明。

    (二)关于排放总量

    1.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排放总量,应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总量比较,在两者中从严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2.2015年1月1日之前取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排放总量,原则上也应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总量比较,在两者中从严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若某行业排污单位普遍存在实际排放情况与环评要求不一致的,可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等方式,结合验收等情况,在满足有关政策、生产工艺先进性、污染防治技术成熟性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下,形成该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方法。

    (三)其他

    1.废水采取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同时计算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总量(根据环评文件中批复的水量计算)和排出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总量,许可量取前者,后者在系统中备注清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以下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中,即在环境管理要求中需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材料审核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各地在受理审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22号)要求加强发证把关,各相关业务股室、直属单位要根据业务职能开展发证前的联审联查,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

    (二)排污登记

    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要求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原则上不需要对材料进行审核。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

    四、证后管理

    建立并完善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自查、现场复核,指导督促企业对排污许可证填报存在问题的整改,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度与环评、执法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一)加强执行报告管理

    各地要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按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和公开,泉州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由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同时,对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执行报告进行抽查检查。对未按规范编制执行报告和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依法查处。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做好自查检查

    各地要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规范的排污许可证,督促其变更处理,全面提升许可证核发质量。

    五、协调机制

    各地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等工作的过程中存在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问题,属地难以解决的,可形成报告送我局,我局经过筛选后报局务会讨论后提出明确意见。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环保评〔2020〕6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附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受理网上工作流程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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