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财政局于2023年8月8日印发了《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泉环保规〔2023〕3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泉环保〔2020〕153号)实施情况,制定《奖励规定》。
二、主要内容
《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举报、奖励、监督和管理、附则。
总则部分为制定《奖励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举报原则和实施主体。举报部分定义了Ⅰ-Ⅲ级举报奖励包含的情形,还包括举报渠道、举报人应提供的信息和举报办理程序等内容;奖励部分明确了Ⅰ-Ⅲ级举报在不同条件下的奖励金额范围、申报省级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的程序,以及奖励发放的审批流程;监督和管理部分包括不予奖励的情形、奖励原则、奖励发放原则、奖励资金来源及法律责任等;附则部分包括关键词定义、施行期限等。
三、公布实施
《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泉环保规〔2023〕3号)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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