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0200-2023-00121
- 备注/文号:泉环保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08
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善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参照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制定了《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制度保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整合优化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
二、实施举报重奖。发挥举报有奖导向作用,激励群众积极举报企业长期隐蔽的重大违法排污行为,对因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严格进行分析研判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举报人实施重奖。
三、规范发放程序。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各地要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实施重奖的,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途径和渠道,持续性开展举报奖励制度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参与知晓度和参与热情。加大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提升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效果。
附件: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一、总则
(一)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巩固和促进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涉及部门联动的,结合联动机制的具体工作机制实施。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反映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或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本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依法实名举报、分级奖励、谁查处谁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我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为方便举报人举报和奖励领取,实行属地管理。市本级有奖举报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开展;县级有奖举报日常工作由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具体实施,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配合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参照本规定实施。
二、举报
(五)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举报奖励分为Ⅰ~ Ⅲ级。
(六)Ⅰ级奖励应具备Ⅱ级奖励情形,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
3.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4.其他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七)Ⅱ级奖励适用于举报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5.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
6.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7.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或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形;
8.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虽有报告但未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
9.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且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
10.违法排污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
12.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3.其他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Ⅲ级奖励适用于举报除Ⅰ、Ⅱ级之外其他需要奖励举报的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2.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3.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
4.拒不依法执行空气污染应急预警期间调峰错峰生产或停产限产应急措施;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窑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
6.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
7.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8.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
10.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
11.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
12.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3.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
1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5.其他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九)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1.来信来访;
2.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网站;
3.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十)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1.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
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行业核心秘密材料、内部文件、财务票据、隐蔽违法行为、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
(十一)收到举报材料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确定举报办理部门。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其他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十二)举报办理部门应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按照普通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办理。初步判断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按照普通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调查核实。
(十三)举报办理部门应在现场调查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格式见附件1),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举报人(格式见附件2),不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且举报人在举报材料中明确要求获得奖励的应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三、奖励
(十四)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举报办理部门应予以发放举报奖金;必要时对举报人给予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符合奖励规定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在规定等级内就高认定。
(十五)举报人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Ⅲ级奖励情形的,分二档进行奖励。
1.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人民币500元:
(1)提供一般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
(2)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2.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人民币800元:
(1)提供重要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
(2)协助案件调查;
(3)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十六)举报人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Ⅱ级奖励情形的,分二档进行奖励。
1.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1)提供一般线索;
(2)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2.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
(1)提供重要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
(2)协助案件调查;
(3)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十七)举报人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Ⅰ级奖励情形的,分二档进行奖励。
1.满足以下条件的,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大程度酌情予以重奖人民币10000~50000元:
(1)提供案件查办重要线索及关键证据材料;
(2)积极协助案件调查;
(3)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相符。
2.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重奖人民币50000~300000元:
(1)提供案件查办重要线索及关键证据材料;
(2)积极协助案件调查;
(3)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相符;
(4)使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得以及时查办,或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十八)Ⅰ、Ⅱ级奖励具体金额,参照举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5%确定。不足对应档次奖励金额规定下限的,执行奖励金额下限标准;超过对应档次奖励金额规定上限的,执行奖励金额上限标准。Ⅲ级奖励实行定额奖励。
(十九)对符合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举报办理部门负责举报案件线索价值的定级、告知及奖励发放工作。
属于Ⅰ级奖励的举报事项,符合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常规执法检查难于发现、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范围广等条件,经举报人同意,由举报办理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对举报人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二十)举报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格式见附件3)。涉及大额奖励的还需按照“三重一大”相关制度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上注明。举报办理部门在奖励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举报人或者受托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等材料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因举报人提供的个人身份、通讯等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兑现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办理部门核对举报人身份等有关信息后,当场填写《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领取表》(格式见附件4)。举报人签字后,举报办理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金,并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监督和管理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
2.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有线索,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调查;
3.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
4.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
5.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
6.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
7.举报人为依法负有法定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8.举报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
9.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二十二)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并遵循以下原则:
1.证据确凿,依法办理。举报人通过弄虚作假、栽赃陷害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首举得奖,后举不奖。对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3.再犯再举,查证再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发生符合奖励范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二十三)举报奖励发放、领取方式:
1.自然人举报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也可指定人员代领,领取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
2.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向举报办理部门申领奖金,领取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联名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3.单位举报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领取,也可指定人员代领,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委托函领取。
4.奖金领取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话费充值。其中话费充值电话为举报时登记的电话号码。
(二十四)举报人的奖励经费,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财政预算规定报财政部门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预算统筹保障,按项目进行审查和拨付,专款专用。
(二十五)举报办理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加密、查阅信息留痕、分级设置权限等方式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获取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
(二十六)举报办理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
举报办理部门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十七)举报人对举报办理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举报办理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
(二十八)举报办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发放奖金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现象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九)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举报办理部门转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
2.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
3.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
4.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
5.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附则
(三十)本规定所称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职责,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暂不列入举报奖励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部知情人员是指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或者相关往来行业知情人员,包括从事管理、设计、建设、生产、运输、销售、财务、安环、维修及其他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重要线索是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切的时间、地点、方式、工具、设施、实施人员等对于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的线索。
本规定所称关键证据材料是指企业或行业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核心秘密文件、隐匿的财务账本、发票,隐蔽违法行为的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对于定案具有关键意义的证据材料。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十一)本规定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7日。
附件:1.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查表
2.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告知书
3.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
4.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领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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