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文〔2019〕8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5m-1;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8m-1;林格曼黑度级数≤1,或不能有可见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域
在下列区域内(含闭环界限的道路),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
(一)鲤城区、丰泽区:东湖街-东街-崇福路-少林路-城北路-新华北路-新门街-中山南路-义全街-温陵路-宝洲街-田安南路-江滨北路-坪山路-东湖街以内的区域。
(二)洛江区:国道324线-安顺路-万贤街-安吉路-金庄街-洛滨路-国道324线以内的区域。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措施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要求,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禁用区域内禁止高排放的和无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应急抢险、抢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三)对违反本通告,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场内车辆等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具有唯一性,编码规则全国统一,环保标牌跨区域有效、各地互认。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领取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并按规范要求固定环保标牌。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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