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198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表6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10
泉州市洛江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佳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经六路(福滨街)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阳片区(一期),用地面积3.1949公顷,全长约790m。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设计速度50km/h,双向六车道,道路红线宽度40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通信工程、照明工程及绿化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本工程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同意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地范围,开工前对施工临时设施的规划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布置施工现场、优化施工方案,缩短工期,减少水土流失和施工期的环境污染。严格控制工程用地和施工范围,减少占地规模和地表开挖。落实减少植被破坏、防止水土流失等防护措施;主体工程、临时用地施工前做好表土剥离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复垦或复植等生态修复工作。
(二)水环境保护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材料堆放场地应设置围挡措施,并加篷布覆盖,减少雨水冲刷造成污染。严禁将施工垃圾、废油、废水排入附近水体。
运营期:设置道路雨污水收集系统,做好路面雨水引流排放工作,确保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严格按规范建设集水、排水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交通事故引发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有关单位加强过往车辆管理,严控漏洒货车的通行,保障生态水系安全;同时加强沿线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定期巡查和养护。
(三)大气污染防治
施工期:项目应使用商品沥青混凝土,施工期扬尘、沥青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围挡、喷淋等防尘措施;工程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加强土石方堆放场管理,采取压实、定期喷水、覆盖等措施;距离敏感目标较近的施工场所应增加洒水抑尘的频次;运输散装材料的车辆应加盖篷布,防止材料散落起尘。
运营期:严格执行汽车排放车检制度,限制尾气排放,严禁超标车辆上路;加强运输散装货物如水泥、砂石材料等车辆的管理,运送上述物品需加盖篷布,防止运输中飞扬洒落。
(四)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选用高效低噪施工机械,加强施工期噪声和振动的控制;优化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固定式施工设备、高噪声作业区、运输车辆进出场地应远离居民点;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在夜间、午间进行高噪声作业,应做好隔音降噪措施,防止施工噪声扰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标准限值要求。
运营期:道路两侧高于3层楼的临街建筑物或低于3层楼交通干线边界线外35m以内面向道路一侧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a类标准,其余区域执行2类标准。项目沿线噪声预测超标点应落实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同时预留运营期噪声监测经费,对于可能出现超标的敏感目标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满足各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或排入附近水体。施工期废弃建筑材料应分类回收利用,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定期清运处理;土石弃方应及时清理转运,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和堆放;施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隔油池产生的含油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
应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制定防范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方案并严格执行,杜绝施工期、运营期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项目开工前,应取得工程永久及临时用地的审批手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定期报送施工期监测报告。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形成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运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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