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143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表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15
南安市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市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南安市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江北水质净化厂、管网改造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泉州市南安市江北水质净化厂入河排放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城街道、美林街道、霞美镇、省新镇等,江北水质净化厂设计总规模为5万吨/天。管网改造三期改造范围主要为南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南安市中心城区的溪美片区、柳城片区、美林片区、霞美镇及部分省新镇。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江北水质净化厂为污水处理构筑物及附属建筑物,购置相关配套设备等,本工程污水处理厂土建规模为5万吨/天,设备安装规模2.5万吨/天(一期)。管网改造三期为各片区的污水系统完善工程、污水系统的智能化改造工程、中水回用及生态补水工程。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论证报告》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等前提下,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同意设置泉州市南安市江北水质净化厂排污口(入河排污口信息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废水经“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多层旋流高效除砂→多级AO复合脱氮→周进周出矩形二沉池→混凝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次氯酸钠消毒→出水”处理达标后排入檀溪。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其中CODcr、BOD5、NH3-N、TP、粪大肠杆菌群数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三)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预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污泥处理单元等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微负压收集+生物过滤除臭”收集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污染物(NH3、H2S及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关标准;厂区内甲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相关标准。
(四)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项目北侧厂界(临柳美北路)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各类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贮存堆场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申报、转移制度;污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的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临时贮存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六)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控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及简单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各类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
(七)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编制全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环境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杜绝事故性排放。
(八)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废水进出口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根据报告表结论,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多级AO生物池、污泥池、污泥脱水车间边界外延50m包络线范围,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单位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十)请你单位提请南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南安市市区内沟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南安市檀溪流域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推进檀溪、西溪等相关河流水环境整治。
三、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总废水排放量≤912.5万t/a,COD≤273.75t/a,NH3-N≤13.688t/a。
根据《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的要求,本项目属于泉州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项目,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暂不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围。
项目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要求,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对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类型、责任主体、排水量等信息(以标识牌、二维码、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项目应完善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和视频监控等设置,并配合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报送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五、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运营。
六、经批复的环评仅为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依据,项目开工建设如涉及其他部门审批管理要求的,应按有关程序及时间节点完成手续报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泉州市南安市江北水质净化厂入河排污口信息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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