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101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书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11
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季戊四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主体工程建设1套3万吨季戊四醇装置及配套8.55万吨甲醛装置,内设甲醛反应框架1栋(含风机房),季戊四醇缩合框架1栋、结晶厂房1栋,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罐区、仓库、汽车装卸区以及废水收集处理、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同时建设百宏化学与百宏石化间备用蒸汽、除盐水和污水管道,部分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依托厂区现有已建设施。生产规模为年产季戊四醇产品3万吨(包括95%单季戊四醇1.95万吨、98%/99%单季戊四醇1.05万吨)、甲醛中间产品8.55万吨,副产90%双季戊四醇1200吨、96%甲酸钠1.97万吨。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变更调整、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监〔2026〕1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清洁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项目甲醛装置生产工段的反应吸收废气收集后经ECS 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项目季戊四醇缩合反应废气、三效蒸发废气、结晶车间废气和储罐呼吸废气经1#三级水洗吸收设施(水洗+碱洗+低温水洗)处理后,由25m 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项目季戊四醇精馏工序废气经2#三级水洗吸收设施(水洗+碱洗+低温水洗)处理后,由25m 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项目95%季戊四醇、98%/99%季戊四醇及双季戊四醇产品干燥废气经相应工段的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m排气筒(DA004、DA005、DA006)达标排放。项目甲酸钠干燥包装废气采用水洗塔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密闭收集等措施,废气经“碱洗塔+生物净化吸附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8)达标排放。主要废气排放口DA001(ECS催化燃烧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非甲烷总烃。
甲醛、甲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2016)表1、表2排放限值,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
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和治理,严格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201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应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同时将VOCs收集管道、治理设施和与储罐连接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范围。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标准限值,厂界甲醛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2016)表3、表4标准限值,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
2.水污染防治。按照污水管网“四全一明”要求,做好全厂的污水收集、处理和管理工作,污水输送管道应采用明管架空敷设,并符合安全、防火规定以及防腐、防渗漏等要求。项目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和地面冲洗废水等废水经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循环水站排水依托厂区内现有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中水回用系统的浓水排入厂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全厂污水回用率应达到40%以上。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工作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化污泥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单元应作为重点防渗区。厂区内应落实“四全一明”建设要求,管线明管架空敷设,符合“可视化”要求。投产后应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及监测点位,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装置区、罐组、化学品仓库等设置围堰,配备截留收集措施;纳入全厂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依托厂区现有事故应急池及其导流系统,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装置区、罐区及仓库等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厂界主导风向下风向设置有毒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一旦发生气体泄漏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有效控制事故影响。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进一步优化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区内人员疏散和撤离计划,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并报送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备案。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本项目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18.099吨/年、氨氮1.810吨/年。项目行业类别属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8.099吨/年、氨氮1.810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本项目投产后,新增VOCs排放量12.342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后为14.810吨/年,从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2单元G228储罐更换新型浮盘项目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实施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为本项目装置区、罐组以及现有工程除顺酐装置外各装置、罐组、循环水场边界分别外延50m、顺酐装置、污水处理设施边界外延100m和厂界形成的包络区域(厂界外直线最远距离为90m)。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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