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007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书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13
泉州市泉港区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泉港区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废塑料30000吨、生产再生塑料颗粒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3360-1号(泉港区南埔镇工业小区),建设规模为年加工处理废塑料30000吨、生产再生塑料颗粒5000吨,使用的原料仅为已完成分拣、打包的PP和PE类废塑料。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结论,项目选址符合泉港区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应严格遵守《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第81号)及《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37821-2019)等相关规定。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熔融挤出和过滤网清理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应加盖密闭,废气收集经生物滴滤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表9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监控点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
3.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采用“调节+气浮+混凝沉淀+水解+接触氧化+二沉+清水池+过滤+消毒+回用池”工艺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的洗涤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后,约80%回用于生产中,余下约20%废水进入清水池中暂存,再由槽车转运至泉港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通过槽车转运过程的监管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贮存设施、固定的装载区域、车辆GPS配备及视频监控、做好转运记录台账等,转运外排生产废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过渡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和林地浇灌。远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4.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南侧临通港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6.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应配套建设1个容积不小于193m3的事故应急池。投产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要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7.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50m的包络线范围,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单位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0.3吨/年,NH3-N≤0.03吨/年。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
2.《报告书》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779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9348吨/年),从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关停项目中削减替代。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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