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002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书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6
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环(福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石狮市永宁外线(梅宁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B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石狮市永宁外线(梅林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B段(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石狮市永宁镇,道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全长 1930米,道路红线宽度 28/29.5/51m(双向四/六车道),设计车速 60km/h。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包括雨水及污水)、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监控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组意见和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线合理。
本工程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同意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批复后的报告书可作为你公司日常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行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开工前对施工临时设施的规划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各类施工场地或临时占地均不得设置在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合理安排时间,优化施工方案,缩短工期,减少水土流失和施工期的环境污染。严格控制工程用地和施工范围,减少占地规模和地表开挖。落实减少植被破坏、防止水土流失等防护措施;主体工程、临时用地施工前做好表土剥离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复垦或复植等生态修复工作。
(二)水环境保护
施工期: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临时堆土场周围设置截、排水沟,场地内地表径流经排水沟进入沉淀池沉淀后尾水优先用于工程区抑尘,多余部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的悬浮物一级排放标准排放。易散物资堆放点不得设于海滩,堆放点应设遮挡雨棚或覆盖薄膜,施工期避免雨季和台风季节开挖,严禁将施工泥浆和钻渣等施工垃圾、废油、废水排入附近水体。
运营期:设置道路雨污水收集系统,做好路面、桥面等的雨水引流排放工作,确保路面、桥面雨水排入雨水管网,严格按规范建设跨河跨水路段的集水、排水设施和桥梁防护栏等,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时影响地表水水质,协同有关单位加强对过往的汽车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漏、洒的货运车辆通行,确保生态水系安全,加强对沿线道路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持经常性的巡查和养护。
(三)大气污染防治
施工期:项目使用沥青混凝土应外购,不得在现场设置沥青熬制搅拌站等,施工期扬尘、沥青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工程开挖土方集中堆放,以缩小扬尘影响范围,及时回填,减小扬尘影响时间,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施工围挡,严格控制作业带宽度;加强回填土方堆放场的管理,采取土方表面压实、定期喷水、覆盖等措施;运输散装材料的车辆应加盖篷布,防止材料散落起尘。
运营期:落实道路景观绿化规划,严格执行汽车排放车检制度,限制尾气排放,严禁超标车辆上路;加强运输散装货物如水泥、砂石材料等车辆的管理,运送上述物品需加盖蓬布,防止运输中飞扬洒落。
(四)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期:优化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固定式施工设备、高噪声作业区、运输车辆进出场地应远离居民点,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内容和施工运输路线,禁止在夜间、午间进行高噪声作业,应做好隔音降噪措施,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施工噪声扰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运营期:道路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外35m范围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 类标准;评价范围内,除上述区域外的生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同时预留经费用于运营后噪声监测,对于可能出现超标的敏感目标采取降噪措施。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禁固体废物随意丢弃或排入附近水体。施工产生的建筑渣土和挖方应及时回用于路基回填,不得随意堆存,施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环境风险防范
应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制定防范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方案并严格执行,杜绝施工期、运营期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严格杜绝各种无证、无标志车或有泄漏、散装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输通过,以减轻或避免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三、项目开工前,应取得工程永久及临时用地的审批手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定期报送施工期监测报告。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形成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运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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