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表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晋江市晋南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01-06 14:22

    晋江市惠众水利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晋江市晋南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晋江市金井镇丙洲村,拟在现有厂区内预留地进行扩建,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及相应的环保设施。现有工程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日,本次扩建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日,污水处理总规模为4/日。扩建后,一期工程2万吨/日尾水仍沿用现状已批复的排污口(批复文号:晋水〔2014〕333号)排入港塔溪,二期扩建工程(本项目)新增的2万吨/日尾水依托已建成的“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及排海口(泉排污口备〔2024〕002号)排入围头湾。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粗格栅间及进水泵房、细格栅间及旋流沉砂池、AAO生物池、二沉池及污泥泵房、高效沉淀池、微过滤、接触消毒池、污泥浓缩脱水车间、鼓风机房等。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污水进厂管道、尾水外排管道的建设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根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等前提下,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污染防治。二期扩建工程污水处理工艺为:格栅+旋流沉砂池+AAO生物池+高效沉淀+微过滤+次氯酸钠消毒,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运营期,项目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2025年修改单(公告2025年第24号)表1、表4一级标准的A标准及表2、表3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泥浓缩池和生化池均采取加盖密闭,预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与一期工程共用1套生物除臭设施,生化处理区新增配套1套生物除臭设施。预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和生化处理区产生的恶臭经各自配套的生物除臭设施收集处理达标后,分别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恶臭废气(NH3、H2S及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标准限值;厂界废气(NH3、H2S、臭气浓度及甲烷)无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2025年修改单(公告2025年第24号)中5二级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各类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贮存堆场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申报、转移制度;污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的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临时贮存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控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及简单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各类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

    6.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按要求修编全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环境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杜绝事故性排放。

    7.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废水进出口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根据报告表结论,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进水泵房及粗格栅、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污泥浓缩池、生化池厌氧缺氧区、污泥脱水车间、污泥仓外延50m范围,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单位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三、晋江市晋南污水处理厂扩建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量730/年化学需氧量365/年和氨氮36.5/年。扩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量≤1460万吨/年、化学需氧量≤730吨/年和氨氮≤73吨/年。

    根据《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的要求,本项目属于泉州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项目,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暂不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围。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运营。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在本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后,原环评及批复2011年0312)与本项目环评及批复一同作为你公司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七、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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