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140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书3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2
石狮市奇艺服装印花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新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石狮市奇艺服装印花有限公司服装片印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石狮市宝盖科技园石狮市德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厂房B的三、四楼,生产规模为年产1100万片服装片。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石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自建化粪池预处理后再与生产废水一起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工艺)处理达《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规定的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待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狮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做好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涂胶、制版烘干、调浆、打样、印花、烘干等工艺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恶臭废气经密闭隔间处理和收集系统收集后采用“水喷淋塔+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规定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无组织排放要求。
3.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高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声、减振等综合隔音减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储存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依法按相关要求转运及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做好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按规范开展分区防渗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
6.做好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制定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和排污口标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8.项目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应急、消防、自然资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9.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为厂房三楼、四楼封闭间边界外延50m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你公司应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周边土地利用及规划控制工作。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废水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1891.92吨,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外排环境总量分别为0.095吨/年、0.0095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项目化学需氧量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01吨,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免于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813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2.1756吨/年),由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鸿山厂区项目(项目关停)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实际排污发生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
五、我局委托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