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109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书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2
福建省安溪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溪分园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溪分园区污水处理厂位于安溪县湖头镇光电产业园。项目总用地面积27.264亩,设计总规模1.0万t/d,分近、远两期实施。其中,近期规模0.5万t/d,远期全厂规模1.0万t/d。服务范围为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溪分园区。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粗格栅及提升泵房1座、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1座、调节池及事故池1座、预处理反应池1座、初沉池1座、水解酸化池及AAO生化池1座、二沉池2座(含污泥泵房1座)、中间水池及芬顿高级催化氧化系统1座、三沉池2座、精密过滤及接触(加氯)消毒池1座、污泥浓缩池1座、污泥调理池1座、双氧水罐区1处。新建附属建设污泥脱水车间、加药间、进水监测房、出水监测房、变配电间及风机房各1座。新建生产管理用房一座。配套建设污水厂进水管300m,尾水排放管2700m等。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等前提下,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同意设置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溪分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信息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2.水污染防治。本项目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初沉池+水解酸化+AAO+二沉池+芬顿高级催化氧化+三沉池+精密过滤器+加氯接触池”处理工艺。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尾水排放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氟化物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直接排放标准10mg/L)。
3.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对产臭构筑物进行加盖或设备加罩,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管道送至除臭系统处理达标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运营期恶臭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关标准,若国家有新标准,从其规定。
4.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污泥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控制。本项目产生的污泥和废滤布为一般固废。今后,若园区引进企业产生的污泥为危废或晶安光电企业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本项目进水水质或污泥性质发生变化,本项目污泥和废滤布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则项目污泥和废滤布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控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简单防渗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规范布设地下水监控井,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定期对地下水及土壤进行跟踪监测,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7.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环境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杜绝事故性排放。
8.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废水进出口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书》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近期废水量≤182.5万t/a,COD ≤91.25t/a、氨氮≤9.125 t/a;远期全厂废水排放量≤365万t/a,COD ≤182.5t/a、氨氮≤18.25t/a。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事故池、预处理反应池、生化处理区、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池、污泥脱水机房边界外延50m的范围,在该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溪分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信息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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