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77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书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晋江市钞岱综合固废填埋场暨废弃石窟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5-04-22 14:24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单位报送的由厦门华和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晋江市钞岱综合固废填埋场暨废弃石窟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晋江市钞岱综合固废填埋场暨废弃石窟生态修复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晋发改审〔2024〕162号)、《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晋江市钞岱综合固废填埋场暨废弃石窟生态修复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晋自然资函〔2024〕1072号),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地质灾害危险发生,认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晋江市钞岱综合固废填埋场暨废弃石窟生态修复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晋江市金井镇钞岱村、福全村交界废弃石窟,作为应急填埋场使用,在固化飞灰外运处置存有问题时进行填埋,利用固化飞灰和炉渣对废弃石窟进行生态修复,填埋场地为底部小顶部大的废弃采石坑,总占地面积约6097m2,采石坑面积约4334m2,总有效库容约40000m3(其中39000m3填埋固化飞灰,1000m3用于填埋炉渣),填埋场填埋库存用完后封场,封场后进行终场覆盖和植被恢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内容、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以报告核定为准经批复后的报告可作为你单位日常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建设设计、施工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03-202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等文件要求。

    (二)运营期

    1.水污染防治措施

    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晋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由罐车拉往晋南污水处理厂处理。

    ⑵按规范建设填埋场内的防渗系统、淋溶水收集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雨水导排系统等雨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填埋区淋溶水应通过导排系统及时抽排至调节池,并定期由罐车运至晋江市垃圾焚烧综合发电厂采用“前处理+UASB厌氧生物反应+ MBR系统+NF”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表4要求后排入南港污水处理厂处理。

    ⑶项目不得在雨天进行填埋作业;你单位应按报告书要求在坑周建设防雨挡水墙及排水沟,做到雨污水分流,周边雨水由截洪沟和混凝土挡墙截留后排出;场地内雨水由防雨土工膜导排至采石坑和库区最低点设置的集水井,采用“液位自动控制系统+抽水系统”及时导流至场外自然水体。项目应定期对雨水排放口雨水水质进行监测。

    ⑷你单位须自行配套槽车并安装GPS定位,不得擅自变动槽车外运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开村庄等居民集中区、城市中心区、居住区、教学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废水外运过程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⑸执行严格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不得发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淋溶水、事故废水排入周边地表水体事件。废水收集应采取明管、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布设整齐,且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

    2.废气治理措施

    强化填埋场内运输和填埋作业的扬尘管理,做好道路洒水抑尘工作,并在填埋场库区周边设置绿化隔离带。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治理措施

    应严格控制入场固废,填埋物应符合报告书提出的稳定性、相容性要求。可入场填埋的废物包括:固化飞灰、焚烧炉渣。项目必须建立有效的进场检验测试制度,固化飞灰在入填埋场前应进行化验,化验指标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中第6.3条要求,不能满足化验指标要求的,不得进入填埋场。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⑴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报告书提出的相关要求,按规范开展分区防渗工作,在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按规范、高标准采取防渗设计施工,防渗等级、防渗性能必须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相关要求,同时应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

    ⑵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和要求,维护和监测检漏系统。如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6.环境风险防控

    项目建设、运营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可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措施配套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确保事故应急池在日常状态下有足够容积,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装备。

    ⑵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划》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固化飞灰进行收集和运输,固化飞灰转移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固化飞灰、淋溶水等运输车辆要配备密闭、防雨、防漏等措施,并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措施。

    ⑶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自然资源、住建、安全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严格填埋作业规范,保证堆填工程质量,避免堆体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

    (三)封场期

    1.应按报告书的内容落实封场覆盖要求、生态恢复措施、修复场地封场后污染防治措施,做好修复场地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环境保护管理,继续维护最终覆盖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维护和监测检漏系统,并按报告书要求做好跟踪监测。

    2.修复后场地未通过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禁止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建筑用地。修复范围内及周边禁止开展破坏或影响该填埋场结构稳定性的施工作业。

    3.封场期填埋区淋溶水处理按运营期要求执行。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项目红线外延50m范围内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你单位应配合晋江市自然资源局、金井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管理和防范工作。

    、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1.在项目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2.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3.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4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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