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75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表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4
德化县隆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龙门滩镇霞山霞丰至大溪湖坂格公路拓宽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龙门滩镇霞山霞丰至大溪湖坂格公路拓宽改建工程位于德化县龙门滩镇,项目起点位于县道X329与现有乡道Y099交叉口处,终点与现有乡道Y099相接,路线全长6.428千米,为四级公路,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双向二车道,路基宽度7.5米,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涵洞21座)及交叉工程。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列路线、地点、规模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杜绝野蛮施工;对施工占地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异地迁移,并设立警示标牌;应严格控制征地范围,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格控制临近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线路段施工边界,严禁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临时占地、乱丢垃圾、排放施工废水等;剥离表土层应集中堆放于弃土场,并采取临时拦挡和覆盖措施,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对临时占地及裸露区域进行植被恢复。
2.项目预制场、搅拌场应设置沉淀池等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严禁排入附近水体。项目弃土场周围应设置截排水沟。项目6处跨越河流处建设涵洞,严禁将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河流中,应优化施工安排,选择在枯水期施工。
3.项目不设置沥青拌合站,混凝土搅拌站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项目应加强施工管理,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避免运输过程发生撒漏,应加强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道路运输扬尘的产生;粉状建筑材料应堆放于仓库内或覆盖防尘布,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项目施工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4.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加强施工期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应优化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固定式施工设备、高噪声作业区、运输车辆进出场地应远离居民点。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在夜间、午间进行高噪声作业,应做好隔音降噪措施,防止施工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有关规定。运营期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运营期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禁固体废物排入附近水体,项目余方运至弃土场后应严格按规定处置,禁止随意丢弃、倾倒。
6.做好路面径流收集,加强护栏等结构的强度设计,在临近居民区、地表水体等重要路段设置警示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项目应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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