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26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表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5-03-13 08:21

    永春桃溪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审,现批复如下:

    一、永春县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工程位于永春县桃城镇济川村,原建设内容为污水处理规模3万m3/d,分近、远两期建设,土建部分按3万m3/d的规模建设,设备及相应配套管网按1.5万m3/d规模配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粗格栅及进水泵房1座、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1座、A2/O生化池1座、高效沉淀池1座、二沉池1座、纤维转盘滤池1座、紫外线消毒池1座、出水泵房1座、配水井和污泥泵井1座、污泥浓缩池和调理池各1座、污泥脱水干化机房和加药房1座,厂外污水输送管道约130491m,主要接收服务范围为县域中心的桃城、五里街、石鼓、岵山、东平等五个镇。

    重新报批项目污水处理规模仍为3万m3/d,设备及相应配套均按3万m3/d规模配置,建设内容较原工程主要构筑物增加1座二沉池,其余构筑物建设内容基本不变,主要通过增加设备达到规模,厂外污水输送管道调整为约127490m。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专家函审结论以及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工程重新核准的批复(永发改审〔2024〕67号)意见,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和运营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等前提下,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2.水污染防治。项目采用预处理(粗格栅+细格栅+旋流沉砂池+A2/O生化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紫外线消毒池”处理工艺,员工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设备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等废水,纳入厂内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项目不新增入河排污口,尾水接入现有污水厂提升泵站的出水池混合后,由原有已建排污口统一排至桃溪,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尾水排放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A标准。

    进出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中,进水口监测项目包括流量计、CODcr、NH3-N;出水口监测项目包括流量计、pH、TN、CODcr、NH3-N、TP。

    3.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预处理区、生化处理区、污泥处理等臭气源部位应进行加盖封闭、负压抽吸集气,产生的恶臭废气经收集后采用“生物过滤除臭”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4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污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污泥控制标准,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临时贮存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技术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

    7.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编制全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环境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杜绝事故性排放。

    8.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根据《报告表》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化池、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浓缩池、调理池及污泥脱水机房边界外延50米的包络线范围,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三、《报告表》核定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废水排放量≤1095万吨/年,COD≤547.5t/a,NH3-N≤54.75t/a。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在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项目环评经批复后,《永春县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编号:泉环评〔20236)同时予以注销。

    六、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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