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20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表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集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5-03-06 09:04

    泉州市集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集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本环评内容和结论、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备案《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发改备2024C052609号)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运扩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租赁晋江宝缇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闲置地块(闽(2017)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051190号),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转运,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规模为收集、储存及转运危险废物10000吨/年,其中废铅酸蓄电池8700吨/年,其他类别危废1300吨/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内容、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经批复后的报告表作为你公司日常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及晋江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晋江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2)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严禁生活废水、事故废水排入周边地表水体,确保项目建设不对周边水体水质造成影响。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加强职工劳动防护措施并做好生产车间的密闭工作,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项目排气筒应规范设置,同时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硫酸雾、氯化氢经“碱液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废气排放参照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铅蓄电池”排放限值,氯化氢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臭气浓度分别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收集的危险废物与项目运营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储存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按相关要求转运及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要求,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有效预防和减少对地下水及土壤的影响。

    6.项目建设运行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套建设围堰、导流沟和足够容积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并确保事故废水池在未发生环境事故时处于腾空状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在应急设施全部完成建设、配置以及应急物资全部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082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0.0984吨/年)。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环规〔2024〕2号),挥发性有机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 0.1 吨的,建设单位免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其他非约束性指标排放量:硫酸雾为0.0318吨/年,氯化氢为0.0025吨/年。

    四、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为1号危废仓库外延50m范围内区域,在该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你公司应配合晋江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管理和防范工作。

    五、本项目环评经批复并投入运营后,原已批复的《集源公司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储存、转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编号:泉环评〔2020〕表26号)同时予以注销

    六、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1.在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如今后规划要求该项目搬迁,应服从规划要求,及时迁往适合的功能区内建设经营。

    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公司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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