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72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航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玻璃钢游艇45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12-30 09:11

    福建省航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航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玻璃钢游艇45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山霞村山霞街180号年产玻璃钢游艇45艘。主体工程由1#、2#、3#厂房组成,设置涂装车间、打磨抛光车间、游艇组装区、五金切割、焊接区等,配套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约1000万元,总占地面积16175.6m2。项目装置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环保〔202450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相关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1#厂房混料、喷胶衣、固化、糊制、抽真空、喷枪清洗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通过负压收集经一套“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进行净化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1#厂房打磨抛光废气经收集系统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TA002)进行净化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厂房打磨抛光废气经收集系统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TA003)进行净化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切割粉尘经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2.水污染防治。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区域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分类收集,一般固废玻璃钢边角料、木材边角料、不锈钢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焊渣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过滤袋(含胶衣渣)、喷枪清洗废、废毛刷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对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厂区应设置容积不小于165m3事故应急水池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船舶制造);苯乙烯参照《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的“苯系物”排放标准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厂区生活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3284t/a,1.2倍削减替代后为0.3941t/a,从惠安县关停企业泉州市合成通用树脂有限公司排放量余量中解决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边界外延100m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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