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58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晋江市天守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年产280万件服装自动印花、100万件绣花智能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11-19 20:59

    晋江市天守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晋江市天守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年产280万件服装自动印花、100万件绣花智能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外资)》(闽发改外备〔2021C050016 号),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将污染物总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地点为晋江市东石镇梅塘工业区天守集团晋国用2009)第00185号有工程仅保留服装产能,PU人造革、植绒布等不再生产新增服装自动印花、绣花产能,建设年产280万件服装自动印花、100万件绣花智能化建设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内容、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经批复后的报告书可作为你单位日常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必须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必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制度,生产中应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项目应配套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厂区应做到雨污分流。

    1)在区域污水管网未建成投入使用前,生产废水经项目配套污水处理站处理后50%回用,另外50%生产废水须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要求后与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限值及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生活污水一同用槽车运输至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必须自行配套槽车并安装GPS定位,不得擅自变动槽车外运污水路线,污水外运过程中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在区域污水管网建成投入使用后,生产废水经项目配套污水处理站处理后50%回用,另外50%生产废水须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要求后接入市政排污管网;外排生活污水须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限值及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接入市政排污管网。外排废水最终纳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与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协同处理。

    3)生产废水回用水水质标准参照《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20)附录C表C.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工艺用水)执行。

    4)你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不得发生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事故废水排入周边地表水体的事件。项目污水排放口应按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建设,具备监测采样、测流计量和监控等条件,废水收集应采取明管、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布设整齐,且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

    3.项目应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加强职工劳动防护措施,做好生产车间的密闭工作。项目排气筒应规范设置,同时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项目调浆、印花、烘干或晾干工序外排废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苯、苯系物、颗粒物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排放限值;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产臭池体(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污泥浓缩池等)采取加盖密闭,外排恶臭污染物经“喷淋洗涤+生物过滤”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排放限值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要求;厂界苯、恶臭污染物分别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

    4.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你公司应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与转运的管理。废活性炭、污泥、废菲林片、擦拭废布和废原料桶等应分类收集、储存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按相关要求转运及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6.你公司应按报告书的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开展分区防渗工作,在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有害物质可能渗漏的区域按规范、高标准采取防渗设计施工,防渗等级、防渗性能必须达到相关的要求,同时应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未全部到位或防渗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项目均不得生产。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全部到位和是否可行必须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7.你公司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8.项目生产及原辅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可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措施,编制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应配套足够容积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应急物资与装备。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必须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在应急池等应急设施全部完成建设、配置以及应急物资全部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应急人员等是否全部到位及是否可行应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内容。

    9.项目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工信、应急、水利、资源规划、东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10.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为以印花车间(含配套污水站)边界外延50m范围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不宜作为无公害蔬菜、有机食品建设基地,你公司应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东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周边土地利用及规划控制工作。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生产废水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2250吨,生产废水回用率不得小于50%项目投产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外排环境的总量分别为0.470吨/年、0.047吨/年,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承诺书的内容,在没有取得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4.07/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4.884/年),由晋江市特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之前不得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本项目环评经批复并投入运营后,原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的《晋江市天守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植绒后整理外加工年产360万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编号:2018年0130)、《晋江市天守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编号:2008年0159)同时予以注销。

    、如今后规划要求该项目搬迁,应服从规划要求,及时迁往适合的功能区内建设经营。

    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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