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56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表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2
惠安惠达站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毅协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县道310线拓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为现状县道310线拓宽改造工程。道路起于京山村,起点桩号K0+000,道路由西向东,途径峰崎村、后许村,道路终点止于辋川村附近国道228与县道310交叉口。道路终点桩号K3+841.10,路线全长3841.10米。道路设计为一级公路,改造后路基宽度33.5m(双向六车道),设计时速60km/h,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地点、规模和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期应采取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排放限值。运营期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运营期临街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执行4a类标准,其余区域执行2类和3类标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施工废水应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施工用水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当地生活污水系统处理。
4.项目施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严格按规定处置,禁止随意丢弃、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
5.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态防范措施。做好土地平整、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避免工程占地和施工对植被、生态的影响,以确保本项目不对沿线水体水质造成影响。
6.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保责任,杜绝施工期、运营期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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