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49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表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80MW发电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10-24 15:35

    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80MW发电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80MW发电机组项目位于安溪县湖头镇,泉州闽光现有厂区和A-35地块内。项目建设规模为:建设1×260t/h超高温亚临界煤气锅炉+1×80MW超高温亚临界汽轮机+1×85MW发电机及配套辅助设施。新建80MW亚临界汽轮机组建成后,与30MW发电机组联合运行,其中,80MW机组发电运行时间8400h/a,运行负荷87.81%,降低现有30MW发电机组运行负荷,30MW机组运行时间调整为3000h/a,运行负荷55.70%,现有38MW煤气发电机组停产备用。项目生产设备和工艺以报告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选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使用净化除尘后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确保企业清洁生产在优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基础上持续提升

    2.80MW煤气发电工程纯水由泉州闽光除盐水站统一供应,煤气发电生产的冷却系统排水和锅炉排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达到GB13456-201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锅炉应使用净化后煤气,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以新带老对30MW煤气发电锅炉废气新增脱硫及除尘设施。新建80MW机组烟气经“动态反应区法烟气脱硫技术+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80m排气筒排放。同时,预留SCR脱硝设备安装位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自备电厂”的“燃气锅炉”限值(颗粒物≤5mg/m3、SO2≤35mg/m3、NOx≤50mg/m3),排气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4.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布置及设备选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即临漳泉铁路、政永高速(原莆永高速)、省道217(原省道307)、环城路侧厂界,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其余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5.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尽量实现全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或回收利用。

    6.按规范要求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制定风险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高炉煤气等涉气风险物质的存储、输送和使用区域设置气体泄漏自动检测及报警装置,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配备相应的应急防范设施、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求,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80MW发电机组项目建设前后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变。80MW发电机组项目实施后:

    80MW煤气发电机组,颗粒物排放量≤13.16t/a,SO2≤92.117t/a;NOx≤131.595t/a。

    30MW煤气发电机组,颗粒物排放量≤1.462t/a,SO2≤10.235t/a;NOx≤14.622t/a。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我局的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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