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27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芯谷石井临港高新区B片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8-09 14:09

    泉州市南翼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编制的《泉州芯谷石井临港高新区B片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南安市石井镇,包括纵一河(排涝渠)和海峡湖开挖、纵二河清淤,海堤景观提升和排水箱涵等工程。其中纵一河开挖长度750m(新开挖河道)、新建堤防1521m,纵二河疏浚815m、堤防加固1415m,海峡湖(滞洪湖)开挖面积11.75hm2、新建堤防986m,堤后景观绿化3283m(东段2016m、西段1267m)、景观节点平台0.58hm2。具体建设内容、规模,施工方式、范围,环保工程要求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南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时序、作业范围、技术规范要求等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科学安排施工时序,避开雨季、台风等不利气象和水文条件下施工。通过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落实低潮干滩施工、围堰施工等,尽可能减少悬浮泥沙产生及入海。

    2.大气污染防治。文明有序施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轻施工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设置洗车台,合理规划运输路线、限速限载,做好防撒漏、抑尘处理等,减少沙土沿途泄漏及扬尘污染。露天堆场采用洒水、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风力起尘;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临时仓库中卸运、存放。本工程配套的临时堆土场应远离居民区布设,确保退让距离符合相关要求,避免淤泥恶臭等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淤泥恶臭排放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及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建设截流沟、排水沟,避免施工废水溢流、漫流;施工废水(车辆及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地表径流泥浆水等)收集后,采用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机械设备冲洗等;基坑废水用泵抽至施工区域外侧围垦池塘沉降处理后回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消纳处理,施工现场少量生活污水通过设置移动厕所收集并委托环卫部门定期运往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排海。

    4.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运输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运输路线应避让居民集中区,限速禁鸣,防止噪声扰民。高噪声施工设备应进行隔声减震处理,使用过程加强维护管理,文明施工,避免异常噪声产生。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开挖土石方用于本工程及B片区其他工程土方回填,开挖淤泥运至工程配套的临时堆土场翻晒,淤泥降水(干化)处理满足GB30736-2014《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成分限值》后,用于周边片区场地回填,不外运;其他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施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6.环境风险与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完善各项环境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杜绝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三、你单位应设立环保专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2.《报告书》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报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经批复的环评仅为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依据,项目开工建设如涉及其他部门审批管理要求的,应按有关程序及时间节点完成手续报批。

    五、请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8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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