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26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8-07 09:01

    福建省安溪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1次一般项目(规划)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位于泉州市安溪县,工程涉及参内镇和凤城镇。工程任务是供水,承担安溪县城区应急备用水源和部分安溪县城区常规供水。

    工程内容主要有拦河坝和输水系统。拦河坝采用堆石混凝土重力坝,包含坝体、溢洪道、泄水建筑物。参林水库拦河坝采用堆石混凝土重力坝,正常蓄水位195.0m,总库容399万m3。坝顶高程199.5m,坝顶宽4.5m,坝顶长262.5m,最大坝高63.8m。输水线路自参林水库大坝坝后采用管道引至安溪县自来水厂吾都泵站,输水线路总长9.22km(含1.88km隧洞),工程总投资31876.72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安溪县参林溪流域综合规划、规划环评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基本可行,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参林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应按照《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承诺实施参林水库上游污染源整治计划的承诺函》的要求,组织落实工程上游污染源综合整治方案,在水库蓄水前,确保参林水库水环境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水库供水前应划定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水源地进行保护与管理。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制定好环境管理的目标、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订环境管理任务、开展环境监理、确定并执行环境管理计划等,以此保证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加强对施工污废水、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及水土流失的监测。

    )加强对各个生产区施工废水的收集处理。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混凝土系统废水和机械车辆的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本系统不外排。基坑排水经沉淀后综合利用,隧洞排水经处理后用于洒水或混凝土拌和系统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成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于营地内的景观绿化或周围林地的浇灌。4#施工区涉及安溪县城关水厂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只允许设置必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作业面,不得设置施工生活区和洞渣临时堆场;4#施工区需要的混凝土采用从3#施工场地外运混凝土,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设施。

    (四)尽量选择低噪声先进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对受施工噪声影响的环境敏感点,采取安置隔声墙等隔声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爆破施工应合理设置爆破方式和爆破药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缓爆破施工对敏感目标的影响,禁止夜间爆破。

    (五)施工机械和车辆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机械、车辆和燃油,加强施工车辆运行管理与维护保养;施工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并设置围墙,围墙上方设置喷淋装置;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储、防尘布苫盖或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重要产尘部位加装喷淋装置;工程爆破方式应优先选择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技术等,从源头上减少粉尘产生量。

    )本工程不设弃渣场,弃渣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严禁将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七)严格执行生态下泄流量,为确保下游河道最小生态环境用水的要求,参林水库需保持最小下泄流量0.0535m/s。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功能及植被恢复。

    )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小施工对植被破坏,降低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弃渣场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功能及植被恢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生产生活污废水经处理回用于本系统。运行期的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水库库区,大坝管理区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的排放限值。

    )一般固体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同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进行规范化管理。

    )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更新应执行新标准。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管理,落实设备、管件的维护,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8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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