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25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表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新庵岭-新庵村)道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08-07 08:47

    泉州市洛江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裕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新庵岭-新庵村)道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泉州市洛江区,起点位于新庵岭,终点位于新庵村,道路全长1.76km。道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26.5m,设计时速为6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涵工程、电气工程、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地点、规模和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期应采取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排放限值。运营期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运营期道路红线外距离35米范围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其余道路两侧区域执行2类标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施工废水应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施工用水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当地生活污水系统处理。

    4.项目施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严格按规定处置,禁止随意丢弃、倾倒禁止污染洛阳江支流河市东溪及其他附近水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

    5.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态防范措施。做好土地平整、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避免工程占地和施工对植被、生态的影响,以确保本项目不对沿线水体水质造成影响。

    6.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保责任,杜绝施工期、运营期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请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8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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