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24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号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8-06 14:50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公司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8号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修编后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审复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园区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内,拟在已建18号泊位(5000吨级)增加丙酮(卸船)功能设施,并对18号泊位已有的MMA装船流程进行改造,调整后18号泊位货种为乙二醇(装船,10万吨/年)、对二甲苯(装船,27万吨/年)、C9(装船,3.51万吨/年)、C5(装船,7.43万吨/年)MMA(装船,8.47万吨/年)丙酮(卸船,5.78万吨/年),总吞吐量合计62.19万吨/年。项目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初期雨水、平台冲洗水经收集池收集,生活污水经码头消控楼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乙烯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执行《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质控制指标》(Q/SH0104-2007)表11标准。

    2.项目应采用先进和减少挥发的装置设施,严格遵守装卸和储运操作规程,做好清洁生产,防止跑、冒、滴、漏产生。对二甲苯油气回收仍依托现有PX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MMA装船废气送至“C9+乙二醇+PFO+MMA”油气冷凝回收设施处理后,未凝气通过管道输送至后方厂区丙烯腈装置AOGC焚烧炉进行达标处理排放,码头不再单独设置排气筒。油气回收装置的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排放限值,要求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7%;项目边界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泄漏问题及时维护保养。

    3.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严禁固体废物排入海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完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7.货种调整后工程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经核算,货种调整前VOCs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827t/a;货种调整VOCs排放量为0.787t/a,未新增VOCs排放量,无需倍量替代。

    三、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项目《报告书》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8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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