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18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表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3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坑墘(龙门)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07-31 08:35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溪县供电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江西省地质局实验测试大队编制的《泉州坑墘(龙门)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坑墘~和平、坑墘~仙苑110kV线路和坑墘~山头、坑墘~云顶风电110kV线路,新建架空线路路径总长度14.11km,其中单回段0.94km、双回段11.77km、四回双挂段1.4km,配套相应二次系统工程。具体建设内容、线路走向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优化线路设计,尽可能减少占地,尽可能避让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2.应严格按报告表的内容落实施工期环保措施,做好施工期废水、噪声、固废、生态等防治对策及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应采取施工场地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施工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午间、夜间施工应做到不扰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外排;施工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生态功能。

    3.应严格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进行设计和施工,线路经过非居民区,下相导线对地高度最低要求6m线路经过居民区时,下相导线对地高度最低要求7m跨越环境保护目标时,导线对屋面最低高度不得低于7m并保证导线连接与接续部分接触良好,避免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4.应选用低噪声水平的电气设备,对主要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加强运营管理。

    5.运营期线路的工频电场、磁场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相关要求,即工频电场小于4kV/m,磁感应强度小于100μT;在通过耕地、园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地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kV/m,且应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6.你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资源规划部门报告,控制线路走廊周边民房等环境敏感设施的建设,施工期和运营期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运营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沿线环境敏感目标的工频电场、磁场强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若出现超标,应采取措施确保达标或对敏感目标实施搬迁。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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