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075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三钢闽光产能置换(泉州闽光部分)炼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5-11 08:11

    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送的由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三钢闽光产能置换(泉州闽光部分)炼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三钢闽光产能置换(泉州闽光部分)炼钢项目位于安溪县湖头镇,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闽工信函新材〔2021〕512号)和《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工信备〔2023〕C090011号),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钢230万吨。主要建设内容为:在泉州闽光钢铁现有厂区内(原炼铁场地)及新征A-35地块建设,建设2座100吨顶底复吹转炉,2座吹氩喂丝站,1座LF精炼炉,2台6机6流小方坯连铸机,同时淘汰现有3座50吨转炉,3台4机4流小方坯连铸机,退出炼钢产能255万吨/年。项目生产设备和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泉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2024年本)》《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等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溪县湖头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在项目严格落实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闽工信函新材〔2021〕512号),确保改建项目完成后,炼钢产能不增加的基础上,经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以及全流程全过程超低排放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平面布局、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原辅料,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能效水平,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排措施,确保企业清洁生产在优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基础上持续提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炼钢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以新带老,对全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进一步完善厂区污水及雨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污水回用率,污水处理站尾水回用率提升至50%以上。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经处理达到GB13456-201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⑴加强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转炉一次烟气经干式电除尘净化后回收至煤气柜存储利用,达不到回收利用要求的煤气通过不低于80米高的放散塔燃烧放散;转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及铁水倒罐烟气、转炉精炼及散点废气、连铸废气、地下料仓废气等采用收集+覆膜滤料袋式除尘治理技术;热泼场废气、钢渣一次处理废气经收集、湿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⑵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治理。石灰、石灰石、白云石等物料采用封闭地下料仓,物料转运应采用密闭输送并在转运卸料点设置密闭罩。转炉车间设置屋顶罩,并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屋顶罩捕集率不低于99%,罩面风速不小于1.5m/s,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炼钢车间无可见烟尘外逸。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均需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转炉一次烟气、转炉三次及铁水倒罐除尘烟气、精炼炉及散点烟气、连铸废气、地下料仓废气、钢渣一次处理废气、热泼场废气排放控制标准按你公司承诺函执行,即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10mg/m3

    ⑶加强监测监控、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定,转炉二次烟气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做好监测记录。

    ⑷改建炼钢工程投产后泉州闽光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厂区东侧厂界(临净水站)外200米,主厂区西南厂界(临改建炼钢车间)外480米、主厂区西南厂界(临专用铁路)外650米,主厂区西北厂界(临料场)外250米,新烧结厂区东南厂界外140米、新烧结厂区南侧厂界外90米、新烧结厂区西北厂界外180米的包络线范围,包络线范围以报告书划定范围为准。在上述环境防护区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4.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严格按照环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5.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尽量实现全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或回收利用。

    6.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声降噪。临漳泉铁路、政永高速(原莆永高速)、省道217(原省道307)、环城路侧厂界,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其余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7.环境风险防范。按规范要求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制定风险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以新带老,主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主厂区事故应急池(含初期雨水收集池)总容积不小于5885m3,东侧高棒地块设置事故池总容积不小于700m3。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拦截导流设施,确保事故废水的有效输送和收储;煤气柜等涉气风险物质的存储、输送和使用区域设置气体泄漏自动检测及报警装置,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配备相应的应急防范设施、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开展水(含雨水)、气、地下水等项目的常规监测,按要求开展土壤监测。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9.碳排放管理。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节能降碳的政策、意见,强化节能降耗、优化减污措施,确保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严格控制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10.以新带老,完成现存环保问题整改。按照《报告书》提出现有工程、在建工程主要环保问题,尽快完成厂区雨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并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环保措施整改工作,尽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11.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水利等部门相关要求,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三钢闽光产能置换(泉州闽光部分)炼钢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1.炼钢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产能置换项目实施后:

    全厂废水排放量≤147.84万m3/a,COD≤73.92t/a;氨氮≤7.393t/a。

    2.炼钢项目颗粒物≤323.108t/a。

    全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后(含炼铁炼钢改建、石灰窑、余热发电、轧钢等),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颗粒物≤1220.238t/a,SO2≤705.123t/a;NOx≤1326.457t/a。

    、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应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开展项目环境监测。

    2.项目《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你公司炼钢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一至两年内,应组织开展泉州闽光钢铁有限公司全厂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安溪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规划控制。

    七、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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