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074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7
泉州圣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圣元年产40000吨牛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新建年产40000吨牛磺酸生产线,主体工程由亚钠车间、合成装置、提纯车间、精烘包车间等组成,配套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产品方案、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监〔2024〕2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年)》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亚钠装置产生的含硫废气和罐区产生的硫酸雾采用四级碱吸收塔处理后,通过4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合成装置废气采用“四级水吸收塔+活性炭”处理后,通过5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提纯车间蒸发浓缩过程尾气采用“一级水喷淋+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精烘包车间牛磺酸烘干和分筛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氨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限值要求,乙二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预喷淋+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的表1、表2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限值要求。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控制措施,亚钠车间和合成车间各设置1套“碱吸收罐+活性炭罐”,作为非正常工况工艺废气处理的应急措施,液硫储罐区应配套设置碱喷淋系统。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企业自身污水回用率应达到40%以上。污水输送管道应采用明管架空敷设,并符合安全、防火规定以及防腐、防渗漏等要求。
厂内建设一套污水处理系统,采用“调节池+水解酸化+生物选择池+TIC厌氧+二级A/O+沉淀池”处理工艺,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应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导排系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安装阀门手动自动一体化切换系统,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送至厂内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清净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雨水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离子交换工序废树脂、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流量、pH、COD、氨氮;亚钠车间废气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装置区、罐区外设置围堰(防火堤),设置足够有效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水可重力自流进入事故水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厂区事故应急池配备提升泵,实现项目事故应急池与园区公共应急池间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雨水排放口设置双阀门,在双阀门中间设置抽水泵,并配备回流管线,防止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通过雨水管网进入排洪渠。在合成车间和亚钠车间、液氨罐区等场所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同时,在厂界主导风向下风向设置有毒有害预警体系,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进一步优化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区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项目投产后,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环境的总量分别为17.2吨/年、1.72吨/年、2.07吨/年、1.28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其他专用化学品制造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7.2吨/年、氨氮1.72吨/年、二氧化硫2.07吨/年、氮氧化物1.28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85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2.22吨/年),由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2单元G221储罐更新新型浮盘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亚钠车间、合成车间、污水处理站外延50米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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