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0300-2023-00025
    • 备注/文号:泉环委办〔2023〕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0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23年海漂垃圾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3-22 09:22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23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23〕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3年海漂垃圾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海〔2023〕1号),我办制定了《泉州市2023年海漂垃圾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2023年海漂垃圾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打造碧海银滩,提升公众亲海临海获得感幸福感,落实为民办实事,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3年海漂垃圾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海〔2023〕1号)和《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泉政办〔2021〕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沿海各地进一步健全完“岸上管、流域拦、海面清”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机制,着力提升“一县一公司”海上环卫队伍专业化、现代化、规范化水平,实现海漂垃圾治理常态化、动态化、网格化。重点岸段海漂垃圾分布密度保持在300m2/km以下,覆盖度低于700m2/km2海岸带环境卫生平均考评成绩保持在90分(含)以上;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群众满意度达90%(含)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源头管控。沿海各地要结合各自海域实际情况,深入分析研判海漂垃圾分布及来源,持续加强重点岸段重点领域源头管控力度。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督促指导。海洋渔业部门牵头在废旧渔排拆解和贝藻类养殖设施泡沫浮球替换过程中,做好废旧养殖设施管理,强化养殖设施源头管控,并加强渔港渔船垃圾整治,促进渔业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水利部门要依托河长办,加强和督促指导晋江、洛阳江、九十九溪、林辋溪、坝头溪等入海河流垃圾打捞清理。市、县、乡三级城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沿海镇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源头减少陆源垃圾入海。林业、自然资源部门要巩固互花米草除治成效,加除治后滩涂、保护地等的生态修复,防治米草复发,源头减少米草枯枝等生物质海漂垃圾。泉州海事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按职责加强港口码头垃圾、船舶垃圾等的源头管控,生态环境、工信部门指导督促工业固体废物治理。

    (二)健全完善海上环卫机制和衔接体系。沿海各地要在建成“一县一公司”海上环卫队伍的基础上,结合各自海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海上环卫队伍建设管理,科学合理配备充足环卫工人和设备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和队伍日常管理,不断提升海上环卫队伍专业化、现代化、规范化水平。同时,不断完善海陆环卫衔接机制,参照陆域垃圾治理模式,规范处置打捞上岸的海漂垃圾,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沿海各地应根据就近就地原则,结合沿岸镇村垃圾转运站布局,科学增设海陆环卫衔接设施不少于1处(打捞船舶停靠码头、垃圾中转站、转运点或临时堆放点等),2023年6月底前完成选址等前期工作,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建设。设置垃圾分拣、回收、转运和危险废物贮存等不同区域,上岸垃圾应科学分类并做到日产日清。塑料、木材、泡沫等以回收再利用为主,垃圾袋、米草枯枝等无法再次利用的垃圾转运无害化处理,涉及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加强垃圾密闭运输监管,防止跑冒滴漏,避免二次污染。此外,鼓励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参与海上环卫工作。

    (三)持续推进重点区域领域攻坚治理。持续推进泉州湾、安海湾、深沪湾、湄洲湾等湾区的攻坚治理,建设水清滩净美丽海湾。各地应巩固2022年“室组联动”发现问题整改成效,并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同时,坚持项目工作法,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融汇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等工作,科学谋划项目,以项目实施促进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水平提升。

    (四)深化智慧监管手段应用。持续深化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轨迹预测、生态云等技术手段在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方面应用推动治理工作更加精准高效。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省生态环境厅部署推进第二、三期重点岸段实时监控系统和无人机航拍信息采集调查项目实施及成果运用。沿海各地要协同做好省、市无人机航拍和视频监控预警发现成果应用,将成果运用于问题反馈和整改成效,形成发现、督查、反馈闭环机制,并定期开展问题岸段整改“回头看”,确保整治成效。

    (五)持续推动社会共治共享。借助微信、抖音等新媒介,加强海漂垃圾治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依托“12345”便民服务平台,畅通海漂垃圾治理公众监督举报渠道。以行业主导管控、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同时,大力培育“民间湾滩”志愿者队伍,鼓励志愿队伍开展净滩行动,学习借鉴石狮市祥芝镇美丽海岸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净滩”和“船舶垃圾不落海”行动经验,发挥渔业、环保等社团组织以及志愿者作用,推动社会共治共享。沿海各地应结合“6·5”环境日、“6·8”海洋日等主题纪念活动,组织开展净滩(海)志愿公益活动不少于1场次;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不少于1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泉州市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统筹推进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落实。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沿海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地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细化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等。

    (二)加强资金保障。沿海各地要按照《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泉政办〔2021〕11号)要求,持续加大海漂垃圾治理资金投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要强化海漂垃圾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市海漂垃圾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分解落实专项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三)加强考核考评。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已列入省对市、市对县2023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沿海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及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及次年省级、市级海漂垃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环委办会同市考评中心将持续抓好每月常态化考评工作,深化实施“以评代检”、“以奖代补”。沿海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工作考核考评机制,把工作层层压实到镇村。

    (四)加强跟踪督导。海漂垃圾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项目实行每月调度,沿海各地请于每月3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1);12月20日前报送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附件2)。市环委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帮扶,对工作严重滞后、落实不力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指导督促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王健君,联系电话:22579383,电子邮箱:qzhbjsk@126.com

     

    附件:1.2023年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表

    2.泉州市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满意度评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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