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制定出台了《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贯彻《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到2025年底,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
三、范围期限
收集范围: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实施期限: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方案共六个部分内容。
(一)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主要明确了试点单位的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二)试点单位布点原则。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总数、地区经济总量、规划布局、产废企业数量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布、危险废物收运半径等。
(三)试点单位布局。布局试点单位如下:晋江市2家、洛江区1家、石狮市1家、南安市1家、惠安县1家、安溪县1家;每家试点单位经营能力不超过1万吨/年,全市总经营能力不超过7万吨/年,试点单位均可服务泉州市全域。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单位的运行情况,酌情调整布局。
(四)试点单位准入条件。根据省厅文件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善并明确了我市试点单位的准入条件。
(五)试点单位退出机制。根据省厅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前期试点经验,完善了试点单位的退出机制,杜绝委托、挂靠经营及市场垄断行为出现。
(六)试点实施。明确了方案的实施流程。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鹏川,联系话:0595-2828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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