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0200-2024-00136
- 备注/文号:泉环保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3
《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二、试点单位布点原则
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总数、地区经济总量、规划布局、产废企业数量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布、危险废物收运半径等。
三、试点单位布局
按照《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规划布局,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数不得超过7个,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泉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泉州统计年鉴2023》及市商务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相关数据综合分析,拟布局试点单位如下:晋江市2家、洛江区1家、石狮市1家、南安市1家、惠安县1家、安溪县1家。每家试点单位经营能力不超过1万吨/年,全市总经营能力不超过7万吨/年,试点单位均可服务泉州市全域;同时按照就近兜底原则,洛江区试点单位对鲤城区和丰泽区、晋江市试点单位对泉州开发区、惠安县试点单位对台商区和泉港区、安溪县试点单位对永春县和德化县的小微企业处置需求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试点结束后,根据运行情况,酌情调整布局。
四、试点单位准入条件
1.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要求。
2.试点单位应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应与试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
3.试点单位应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
4.试点单位应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有效防雨、防渗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运输车辆应与试点单位签订合同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贮存场所应采用负压,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申请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贮存中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要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处理达标。
5.试点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对检测结果负责。
6.试点单位申请收集种类包含废铅蓄电池的,其收集网点及集中转运点建设要求、转运管理、信息化监督管理、试点单位责任等还需满足《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
7.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五、试点单位退出机制
1.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取消其试点资格。
2.试点单位应自主经营,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不得委托第三方或被挂靠经营,一经发现,取消其试点资格。
3.试点单位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和车辆名单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开展收集工作的,视同非法收集,取消其试点资格。
4.试点单位应遵守《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一旦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取消其试点资格。
5.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以及许可类别收集总量未达到许可规模50%的,经责令整改后未能完成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6.试点单位存在选择性收集其许可范围内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导致任意种类危险废物收集成为当地管理难点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7.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时,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慎重审核。
六、试点实施
(一)组织申报。一是制定筛选方案。试点布局方案由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实施后,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市方案要求及实际情况制定《××县(市、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方案》,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实施。二是组织筛选评审。申请人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踏勘评审,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推荐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二)项目建设。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
(三)许可申请。试点单位达到试点要求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后,方可进入正常运营阶段。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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