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5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鼓励自愿进行信用承诺的通知》(泉环保〔2022〕3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方案》(泉信用办〔2021〕3号)精神,推动我市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信用事前监管,推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鼓励自愿信用承诺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
3.《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 号);
4.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0〕1号)
5.《泉州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泉委办发〔2019〕7号);
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号);
7.《泉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方案》(泉信用办〔2021〕3号);
8.《泉州市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施意见》(泉信用办〔2021〕4号)。
二、主要内容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鼓励自愿进行信用承诺的通知》共由四部分内容组成。
(一)提倡鼓励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自愿主动签署并公示信用承诺书。
一是定义了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共计8类;
二是提倡并鼓励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自愿、主动签署并公示信用承诺书,支持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行业自律;
三是规定了信用承诺书签署后的报送,明确了信用承诺书将上传至“信用中国(泉州)”网站和我局官网公示。
(二)鼓励支持对信用承诺书的运用。
一是要求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采购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服务项目时,应遵照《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和我局采购相关规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将供应商签署、公示信用承诺书列入合同条款。
二是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在选择供应商时,将是否签署信用承诺书重要评判项,或列为合同签订的要求。
三是根据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履行承诺,及其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免检查、加强监管等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有关事项。
一是要求我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化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主动做出信用承诺,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在采购生态环境保护服务项目时,运用信用信息保障服务质量、降低采购风险。
二是要求我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总结报送对失信人开展惩戒的类案例材料。
三是要求各单位及时反馈在推进信用承诺制工作中的问题、建议。
(四)附件。生态环境监测信用承诺书(样本)
社会化监测机构从严格守法、按照技术规范标准计量证书规定等开展工作、遵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的通知》规定、在承接业务时不采取各种不正当及违法违规手段并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各类监督、同意承诺内容公示并承担失信责任等六个方面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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