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0200-2022-00001
    • 备注/文号:泉环保〔202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0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鼓励自愿进行信用承诺的通知
    时间:2022-01-10 14:29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软件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的通知》和《泉州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泉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信用事前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经研究,现就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领域进行信用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倡鼓励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自愿主动签署并公示信用承诺书

    (一)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是指非行政事业编制内的,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项目(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服务的分包项目),从事以下环境监测(检验检测)等业务的机构:

    1.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

    3.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4. 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5.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检测;

    6. 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

    7.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放检测软件供应;

    8. 本市生态环境部门采取采购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

    (二)我局提倡并鼓励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自愿、公开和诚实原则,参照附件格式主动签署并公示信用承诺书,公开自身的诚信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信用承诺和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签署信用承诺书后,请将承诺书原件、本机构统一社会代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寄送我局监测综合科,同时将扫描件发送我局监测综合科邮箱,文件统一命名为“机构名称+承诺书”。我局将把信用承诺书上传至“信用中国(泉州)”网站和我局官网公示,接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二、鼓励支持对信用承诺书的运用

    (一)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采购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服务项目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试行)》(泉环保〔2021〕10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通过政府采购、部门自行采购等方式确定监测(检验检测)服务项目供应商的,在委托合同签订时,应将供应商签署、公示信用承诺书列入合同条款。

    (二)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委托、确定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服务项目时,主动查询相关供应商是否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将其作为选择供应商的重要评判项,或列为合同签订的要求。

    (三)凡自愿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履行承诺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监测数据质量给予相应减免检查支持。

    三、有关事项

    (一)市局相关科室(单位)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把本《通知》精神宣传到在本辖区注册、经营的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引导社会化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主动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要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在采购生态环境保护服务项目时,运用信用信息保障服务质量、降低采购风险,积极推进信用承诺制建设。

    (二)市局相关科室(单位)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诚实守信的,给予政策、服务、考核、采购等方面的支持;对于违背承诺或者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生态环境保护失信行为的,依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号)、《泉州市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施意见》(泉信用办〔2021〕4号),对其失信行为进行分类认定,相关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实施相应惩戒。此类案例要及时形成材料报送我局监测综合科。

    (三)各单位在推进信用承诺制工作中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向我局监测综合科反馈。

    联系电话:0595-28070005;邮箱:qzhbjck@163.com

    通讯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D栋643室

     

    附件:生态环境监测信用承诺书(样本)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月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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