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 五类项目可协议出让排污权
时间:2020-10-12 11:32 来源:泉州晚报 阅读人数: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管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助力我市建设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义 利用市场机制推动企业地方开展减排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推动企业和地方开展污染减排的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市场机制在污染物减排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污染物总量控制,也有利于企业减排经济价值市场化。”据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综合科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我省开始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规定了工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必须通过交易获得,企业通过实施减排工程取得的可交易排污权、政府按规定获得的储备排污权均须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因此,规范政府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是实施排污权政策的重要内容。

《规定》适用区域和对象为本市区域内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明确,储备排污权的权属根据属地原则或投资来源确定,排污权收储方式包括无偿取得无偿收回、有偿取得有偿收储和市场回购三种方式。

为鼓励企业技术升级、结构转型和实施清洁生产,《规定》明确企业(生产线)主动关停落后和剩余产能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归企业所有,可用于自身发展或者自主交易处置。建设项目因故放弃使用或富余部分,原则上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出售,出售价格高于原价部分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归国库;属当地政府出让部分确需回购的,经批准按原出让价回购。根据我市储备排污权情况,《规定》提出,可以开展必要的排污权有偿收储,进一步保障我市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需求。

原则 优先满足本市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需要

排污权出让方面,出让原则为优先满足本市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平衡本市排污权市场需求,保障必要的排污权储备量。《规定》还明确了协议出让、公开竞价等7项具体原则。其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

排污权出让对象为:本市辖区的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项目,省、市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科技示范项目,环境信用动态评价评定为诚信、良好企业的项目,小微项目,竞价出让的项目。

排污权出让价格以上季度本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若无,则参照全省加权平均价)为出让基准价格,各类项目明码标价。五类项目可以协议出让,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50%—90%:一是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50%;二是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项目,省、市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60%;三是列入县级《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有储备排污权的,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60%,若无储备排污权则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80%;四是参与环境信用动态评价企业的建设项目,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的,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80%,评定为环保良好的,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90%;五是其他建设项目,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90%。

程序 统一向市排污权储备机构申请出让

全市各地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凡属于储备排污权出让对象的,均可申请出让储备排污权。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服务质量,《规定》明确,全市储备排污权出让工作由市排污权储备机构统一办理,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泉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即可申办。为支持小微企业项目,规定了申购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0.3吨/年、氨氮≤0.05吨/年、二氧化硫≤0.2吨/年和氮氧化物≤0.2吨/年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可直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现阶段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按协议出让方式申请购买。

(记者 谢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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