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06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含直属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派出机构的信息公开各派出机构办公室负责。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点此(https://sthjj.quanzhou.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

    (二)公开形式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s://sthjj.quanzhou.gov.cn/。 

    2.在泉州市档案馆、泉州市图书馆可查阅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的信息。泉州市档案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政府机关大院10号楼一楼查阅室,咨询电话:0595-22390890。泉州市图书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大兴街与府东路交界处(市政府前四朵花瓣),咨询电话:0595-22199085。

    3.部分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还将通过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通过泉州市档案馆、泉州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获取;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获取

    (五)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内容。

    1.索引号:政府信息公开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日期。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生态环境信息。

    (一)受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受理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22579382

    咨询电话:0595-22574308

    电子邮箱:qzhb22574308@126.com(仅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725

    邮政编码:362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接填写并提交,即完成在线申请。

    2.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下载《泉州生态环境局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