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5-00072
- 备注/文号:闽泉环责改〔202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5
当事人名称:泉州市高塘优顺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紫平,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XA331P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高塘村岭头一组15号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对你单位开展2025年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监督帮扶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养殖,生猪存栏量约300头。你单位于2017年建成生化池体系猪粪污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流程为“粪污→固液分离→沼液池发酵→黑膜生化池处理→尾水通过PVC硬管输送至周边林地用于施肥”;2024年4月,你单位增建异位发酵床一套,处理工艺流程为“粪污→固液分离→沼液池发酵→异位发酵床发酵”。异位发酵床建成后你单位以异位发酵床为猪粪污主要处理设施,以生化池体系为补充。
你单位与附近山林业主黄腾龙、黄舒衡、黄山川等人签订有《干粪、沼液、废水综合利用协议书》(有效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约定你单位猪场干粪、沼液、废水等全部销售予山林业主用于施肥。2017年你单位建设黑膜生化池通往后山林地的污水管线。
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对你单位及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你单位周边无其他养殖场或民居。航拍发现你单位黑膜生化池通往后山林地的污水管线在养殖区西北侧直线距离约1千米的一处污水渗坑接出支管。经现场详细核查,该渗坑位于速生林中,污水管线接出的支管位于渗坑西南角上空,支管阀门为开启状态,现场未排水,管口下方坑壁杂草被厚重粪渣覆盖。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紫平现场指认,该渗坑形成于2017年你单位铺设污水管线之前,你单位在该处设置支管,当猪粪污水超出黑膜生化池处理能力时将池中部分污水抽至渗坑中,渗坑坑壁及底部未做防渗处理,污水可渗入地下。
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养殖区西北侧直线距离约1千米处污水渗坑废水采样一组(采样时间:2025年4月11日11时28分至11时35分),送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泉南环检〔2025〕水监010号)显示,该渗坑废水COD浓度1.48×103 mg/L,氨氮浓度728mg/L,总磷浓度38.6 mg/L,超出《畜牧养殖业污水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COD浓度≤400mg/L,氨氮浓度≤80mg/L,总磷浓度≤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紫平)、《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1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紫平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紫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5年4月11日,你法定代表人黄紫平提供的《泉州市高塘优顺养殖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735058300000003)和《异位发酵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备案号:202435058300000094)全文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禽标识代码:350583-0098)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4.2025年4月14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泉南环检〔2025〕水监010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黑膜沉淀池的猪粪污水的监测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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