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4-00113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4-07-22 14:05

    公司名称: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镇丰联村洪山古路口内98号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5BE7R0U

    法定代表人:汪玲玲

     

    接群众投诉举报,2024年7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测管联动”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处于开启状态。泉州市安溪环境监测站在你单位大板车间出口(1号排气筒处理设施排放口)、成型车间出口(2号排气筒排放口)、成型车间进口(2号排气筒进口)分别进行废气采样监测;在你单位3个下风向厂界外无组织监控点(1#、2#、3#)分别进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废气采样监测;在你单位1个边界点(厂界外1米)和5个敏感建筑点(洪山古路口内41#、洪山古路口82#、洪山山子内1#、洪山古路口内33#、洪山古路口内39#) 分别进行昼间噪声监测

    泉州市安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检〔2024〕20号)显示,你单位大板车间出口(1号排气筒处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13mg/m3,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100mg/m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4年71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4年718日,你单位受委托人黄开发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汪玲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黄开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你单位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4年718日,你单位受委托人黄开发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可发性聚乙烯泡沫包装盒2600吨、可发性聚丙烯泡沫包装盒4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可发性聚乙烯泡沫包装盒2600吨、可发性聚丙烯泡沫包装盒400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等复印件材料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标准。

    5.2024年718日,泉州市安溪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泉州市安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安环检〔2024〕20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排放有组织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废气以及昼间噪声的监测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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