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4-00093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勋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4-06-21 08:09

    公司名称:福建省勋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146号成洲工业区1号楼305-1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NN5N3L

    法定代表人:潘劲松

     

    2024年613日,我局对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泉州市德化X329县道龙门滩一级水库大坝段改线工程开展环评审批后首次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泉州市德化X329县道龙门滩一级水库大坝段改线工程(以下简称“改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泉环评2024〕15),建设地点位于德化县龙门滩镇,建设单位为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项目总承包的施工单位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泉州市德化X329县道龙门滩一级水库大坝段改线工程混凝土加工生产及运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DEQY-DHLMT-LFJ-202406-002),承接分包的“改线工程”的混凝土加工生产及运输工程部分。根据分包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混凝土加工生产及运输所需的所有机械设备的提供、安装及拆除并负责混凝土搅拌场沉淀池、水池的周边防护及清理。

    现场检查时,改线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你单位已按照前述劳务分包合同条款规定,建成混凝土搅拌场一座以进行混凝土加工生产。混凝土搅拌站东侧建设有一个三级沉淀池,用于搅拌机清洗废水的沉淀。检查发现三级沉淀池最后一级沉淀池东侧池壁设置有一个溢流口,溢流口宽约0.5米,高约0.7米,沉淀池内废水正通过溢流口流出,溢流口外侧为一条水沟,水沟最终通向龙门滩一级水库。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混凝土搅拌场沉淀池池壁溢流口外流至水沟内的废水进行采样一组(采样时间:2024年61315时28分),送泉州市德化环境监测站监测。泉州市德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德环站监〔2024〕水09号),该溢流口外溢废水pH值为11.5,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pH=6-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3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二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混凝土搅拌场主管刘顺发,施工单位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329龙门滩改线项目副经理钟晓军、《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刘顺发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潘劲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刘顺发提供受委托人刘顺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4年6月13日施工单位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329龙门滩改线项目副经理钟晓军提供的建设单位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泉州市德化县X329县道龙门滩一级水库大坝段改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QZZXZX-XMGL-2024-01号)全文复印件以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泉州市德化X329县道龙门滩一级水库大坝段改线工程混凝土加工生产及运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DEQY-DHLMT-LFJ-202406-002)全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项目的总承包、混凝土加工生产及运输工程分包情况以及你单位所承担的相关环保管理责任

    6.2024年614日,泉州市德化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德环站监〔2024〕水09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承建混凝土搅拌场废水沉淀池池壁溢流口排放废水的监测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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