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4-00064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8
公司名称:南安梅安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演园村30号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5U793H
法定代表人:刘壁元
2024年4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养殖,生猪存栏约1200头,养殖废水统一收集经干湿分离后进入粪污废水沉淀池,再排入异位发酵床处理后转化为肥料外售。
我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航拍,在沉淀池西侧约100米处的树林里发现2个猪粪污渗坑,呈南北分布,其中1个渗坑长约18米、宽约12米;另一个渗坑长约18米,宽约6.5米;2个渗坑内猪粪深度约1米,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猪粪污渗坑东侧设有1个PVC管排放口,直接接入上述猪粪污渗坑。据你单位主管刘志超现场指认,2023年12月底以来,当出现沉淀池或异位发酵床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将沉淀池中的液体通过PVC管接入上述2个猪粪污渗坑。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粪污废水沉淀池西侧直线距离约100米处的猪粪污渗坑积水(采样时间:2004年4月24日15时43分至16时01分)采集水样一组,送泉州市丰泽环境监测站监测。泉州市丰泽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泉丰环监站〔2024〕水第6号)显示,你单位猪粪污渗坑积水COD为1170mg/L、氨氮为578mg/L、总磷为15.7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COD浓度≤400mg/L、氨氮浓度≤80mg/L、总磷浓度≤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二份(法定代表人刘壁元、主管刘志超)、《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4年4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壁元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壁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4年4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刘志超),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4.2024年4月2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刘志超提供受委托人刘志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4年4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壁元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文复印件、《南安梅安养殖有限公司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全文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书面资料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6.2024年4月26日,泉州市丰泽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泉州市丰泽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泉丰环监站〔2024〕水第6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的监测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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