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4-00063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春升旺养殖有限公司)
    时间:2024-04-29 10:41

    公司名称:永春升旺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文峰村六组自留山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2XNMWN88

    法定代表人:林文量

     

    2024年4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养殖,生猪存栏约7800头,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有部分污水从污水处理站厌氧池渗漏到厌氧池下方的雨水沟,最终进入厂区南侧的山涧。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厌氧池下方雨水沟(采样时间:4月1日11时54分)采集水样一组,送泉州市永春环境监测站监测。泉州市永春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站监〔2024〕水10号)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厌氧池渗漏到雨水沟的污水COD为2565mg/L、氨氮为209mg/L、总磷为13.9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表5标准限值(COD浓度≤400mg/L、氨氮浓度≤80mg/L、总磷浓度≤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叶星煅)、《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4年4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叶星煅),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4年4月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叶星煅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文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叶星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你单位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4年4月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叶星煅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升旺养殖有限公司年存栏生猪8000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永春升旺养殖有限公司年存栏生猪8000头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等复印件材料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5.2024年4月7日,泉州市永春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泉州市永春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永环站监〔2024〕水10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的监测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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