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3-00164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安美林分公司)
    时间:2023-12-03 14:35

    公司名称: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安美林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南美综合开发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4MM40F

    法定代表人:傅孙明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污染治理要求,氧化车间碱洗、阳极氧化等工序废气应通过碱雾喷淋吸附塔和酸雾喷淋吸附塔处理后排放

    20231127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氧化2#车间正在生产,碱洗、阳极氧化等各项工序均正在作业,配套的一座碱雾喷淋吸收塔、三座酸雾喷淋吸收塔均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成)、《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成、黄真花)原件二份、《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影像、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3年11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二份(厂长周成、工艺员黄真花),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与时限。

    3.2023年11月27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成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4.2023年11月2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傅孙明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3年11月27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成、黄真花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3年11月27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周成提供的《福建闽发铝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福建闽发铝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复印件、《福建闽发铝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安美林分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83MA344MM40F001U)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项目的环保、排污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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