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3-00090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12
公司名称:福建竞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领格1号2幢1楼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4ATT55G
法定代表人:叶乘舟
2023年6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文件(泉安环评〔2020〕表103号)明确要求熔化烟尘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套电熔炉正在生产,但未将配套的烟尘收集设施顶吸式集气罩移位至电熔炉口上方,导致集气罩完全偏离电熔炉,产生的熔化烟尘未经收集进入除尘设施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并通过车间敞开的卷帘门排入外环境。调阅你单位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5月22日至今,电熔炉夜间生产时长期存在集气罩未移至电熔炉上方,完全偏离炉口,烟尘未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熔炼管理员岳德高)、《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乘舟及授权委托人、熔炼管理员岳德高)原件二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影像、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3年6月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乘舟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4.2023年6月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乘舟及授权委托人、熔炼管理员岳德高各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3年6月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乘舟提供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安溪县珍昌铸造厂第一分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福建竞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项目的环保手续及废气治理措施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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