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700-2022-00199
- 备注/文号:泉环保责改〔2022〕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7
公司名称:福建省德化县铭琞瓷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阳光山庄A区3-7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2CPBWXY
法定代表人:颜春城
根据2022年第四季度县域间交叉联合执法工作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瓷土泥饼生产,共建设厂房5座,生产工艺流程为:①普通高岭土→打碎→加水搅拌→过筛(滤渣进入球磨工序)→筛下物;②低温石、石英砂+高岭土滤渣→加水球磨→与①工段筛下物混合→压榨→炼泥→成品。你单位厂房C的一层车间(搅拌区)设有压榨机3台,地下二层车间(炼泥区)设有压榨机2台和压榨废水沉淀-回用水池。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你单位的项目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压榨机与废水回用水池管道未建设完全。厂房C一层车间的压榨废水通过厂房C东侧厂房东侧地面露天水池收集后,由该水池地埋式溢流管溢流至厂房C地下二层车间地面;厂房C地下二层的压榨废水直接溢流至地面。地下二层车间地面大量积水并由北向南蔓延。车间西侧靠墙位置有一处60cm×20cm×50cm方形坑洞,坑中布置有抽水泵,车间淤积废水通过抽水泵和可移动软管(软管末段被人为使用红砖镇压固定)排入车间墙根处的排水沟渠,最终通过沟渠终端流入市政管网排入浐溪。
我局执法人员于你单位厂房C地下二层西南角排水沟终末端向市政管网排水处采集水样一组,由德化县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根据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2〕水36号)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518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悬浮物7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二份、《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颜春城,工人、厂区车间清洁卫生工作负责人林天火)原件二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影像、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2年10月1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颜春城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3.2022年10月1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颜春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2年10月1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颜春城提供的《铭琞瓷土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录复印件、《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关于铭琞瓷土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2022年10月12日,你单位厂区车间清洁卫生工人林天火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2年10月14日,德化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德化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单》(编号:德环站监〔2022〕水36号)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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