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25-00093
    • 备注/文号:泉环保评〔2025〕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上半年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复核结果的通报
    时间:2025-05-19 20:32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和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管理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上半年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复核专项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复核发现的问题

    经复核,共发现7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主要问题包括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工程分析不清、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二、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文号,以下简称《记分办法》),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涉及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受到失信记分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环评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当引以为戒,高度重视环评文件质量,树立企业与个人良好诚信形象。

    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重视复核发现的环评质量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应督促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开展自查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产生不良环境影响,同时在项目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泉州市2024年上半年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复核处理意见一览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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