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000-2019-00099
- 备注/文号:泉环保法〔2019〕20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30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19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7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抓紧督促辖区内列入2019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应于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由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组织评估,各地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验收。
二、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局报告。企业恢复生产且具备条件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审核工作。
三、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推动企业“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要求,切实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查处。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19年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7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19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2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9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222家)、调整企业名单(252家)和上半年已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13家),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限期完成审核
本通知公布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恢复生产且具备条件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有关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切实加大指导、督促、检查力度,推动企业“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要求,切实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三、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依《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验收后,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附件:1.201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2019年度调整企业名单
3.2019年上半年已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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