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0300-2023-00089
    • 备注/文号:泉环保大气〔202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1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铸造行业企业废气治理提升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13 09:07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落实《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要求,推动全铸造行业企业废气治理水平提升,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泉州市铸造行业企业废气治理提升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612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铸造行业企业废气治理提升方案

     

    一、治理目标

    “绿色智能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铸造行业新排放标准实施为契机,2023年7月1日起,铸造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要求,着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铸造企业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治理要求

    各地应根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292-2023)规定,督促辖区内铸造企业采取低污染原辅材料替代、科学的设备或工艺预防技术、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等方式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措施

    1.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污染物外泄。合箱、落砂、开箱、清砂、打磨等操作固定作业工位或场地便于采取防尘措施。球化、孕育、调质、炉外精炼、除气等金属液处理定点处理并安装集气罩和配备除尘设施。

    2.落砂、清理、砂处理等在密闭(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取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3.造型、制芯、浇注工序在密闭(封闭)空间内操作或安装集气罩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涉恶臭气体排放的应设有恶臭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恶臭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的规定。

    4.金属液转运应采用转运通廊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或采用移动集气和除尘设施无法采用上述措施的应采用浇包包盖、覆盖、集渣覆盖层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5.金属液倒包、分包等操作设置固定工位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6.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取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7.表面涂装的配料、涂装和有机溶剂清洗作业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无法密闭的应安装集气罩。废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表面涂装工序集中作业通过提高原辅材料及能源利用率、污染物收集率、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率及其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减少 VOCs 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废气收集系统控制要求

    1.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和控制风速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 757-2016的要求VOCs的排风罩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颗粒物的排风罩控制风速不应低于WS/T 757-2016规定的限值。

    2.应尽可能利用主体生产装置(如中频感应炉、抛丸机等)自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排风罩的配置应与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协调一致不影响工艺操作。在保证收集能力的前提下应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3.排风罩应优先考虑采用密闭罩或排气柜并保持一定的负压。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生产操作要求选择半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并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必要时可增设软帘围挡以防止污染物外逸。

    4.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应分设多套收集系统。

    5.间歇运行工序或设备的收集系统管道或其支路上应设置自动调节阀自动调节阀应在该工序或设备开启前开启。

    (三)物料储存、转运过程控制措施

    1.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和硅砂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封闭储库或半封闭料场(堆棚)中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

    2.生铁、废钢、铝合金锭、镁合金锭、铜合金锭、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料仓中或储存于半封闭料场(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 1.1 倍。

    3.醇基涂料、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4.铸造用砂、混配土等粉状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或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吨包袋密封装盛等密闭方式输送粒状、块状散装物料采用封闭通廊的皮带、管状或带式输送机、吨包袋密封装盛等封闭方式输送并减少转运点和缩短输送距离。

    5.粉状物料的运输车辆采用密闭罐车粒状、块状散装物料的运输车辆采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

    6.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密闭措施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方式收集、存放和运输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

    7.转移、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固定作业的产尘点优先采用收尘技术在不影响生产和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收尘罩的密闭性间歇式、非固定的产尘点,应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技术。

    8.转移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输送。

    三、帮扶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和责任人,创新督导检查方式方法,全面有序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注重指导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力量,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等服务活动,加强对环保法规政策解读,不断提高企业环保法治意识观念;针对企业反映的治理技术难题等,加强帮扶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落实验收报备。企业按要求完成治理提升改造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验收监测,出具验收监测报告,监测合格报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7月1日后,未完成报备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关停。

    )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建立铸造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完善日常监管机制督促企业加强治污设施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依法查处,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市局将抽调执法等相关人员,分组分片开展监督抽查,对整治工作不严不实的县(市、区)进行预警,并在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请各地于71前将铸造行业企业废气治理提升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局大气科(邮箱:qzsdq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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