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0200-2023-00078
    • 备注/文号:泉环保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05-24 21:53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5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被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消除不良影响的,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官方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终止失信信息公示的行为。

    三、环境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原则

    环境行政处罚信用修复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实施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四、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巨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的;被吊销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的;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

    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六、信用修复申请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应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根据《“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信用修复,经“信用中国”网站审核通过并撤下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后,按本规定的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修复。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三年公示期限内不予信用修复。

    七、提交材料

    行政相对人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信用主体证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

    (四)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行政相对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加盖公章,属于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八、受理审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及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受理申请的科室(股室)填写《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信用修复的审批意见。

    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予以同意信用修复:

    (一)提供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届满;

    (三)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四)所申请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已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修复完成(以市发改委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的修复名单为依据)。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九、信用修复决定

    按本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审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信用修复决定应用到信息公示的各网站。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同意信用修复申请的审批意见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在7个工作日内终止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在局官方网站上的公示。

    (二)在本部门权限内修改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终止该信息在该系统的公示。

    (三)已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依本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还应根据《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对其环境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十、生效

    本规定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20235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51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泉环保规〔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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