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0200-2023-00060
    • 备注/文号:泉环保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质量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4-25 14:30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加快构建非现场监管模式,提高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质量,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 1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泉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质量评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质量评估暂行规定

     

    一、评估范围

    在泉州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服务的运维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均应纳入评估。

    二、评估方式

    运维单位自主通过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完善企业相关信息并入驻“在泉运维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其开展实际业务后,进行事后评估及监管。

    三、评估内容

    (一)运维能力评估(满分20分)

    1.在泉州市已设立服务站,根据运维业务量合理配备常驻运维人员,储备全套配件及相应种类备机,得5分;

    2.运维人员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每季度末统计时,通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书人数占总运维人员数的80%及以上得3分,100%得5分。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各运维单位、所运维自动监控设备的生产厂家。运维人员指运维单位员工且开通自动监控站房准入权限、当季度实际从事运维工作的人员。

    3.运维单位每年组织运维规范及相关法规考核学习,并选派至少3人参加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考核,团体平均分前5名的,按名次得1-5分。

    4.运维单位承诺通过技术升级,在提供运维服务后三个月内实现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动态管控、数据标记等要求,并与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联网,得5分。

    以上考核项目,被抽查发现运维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实际与承诺不符的,将公示其不诚信行为。

    (二)运维规范性评估(满分30分)(由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度结合现场执法组织一次专项评估,由运维单位代表随机抽选1家)

    1.设备联网验收备案(共3分,每项1分)

    1)已按要求与国家、省、市监控平台联网;

    2)站房内已建立调试检测、比对验收、登记备案等纸质资料备查;

    3)登记备案信息填报关键信息无错误、缺漏(如设备量程、关键参数设置、自查存在问题等)。

    2.仪器保养维护正常(共7分,每项1分)

    1)水气站通用项目:

    ①机柜内洁净无杂物、管路密封无滴漏、无脏污;

    ②站房分区明晰,设备及配套设施定期清洁,无污渍、无杂物堆放;

    ③站房墙壁及屋顶无破损、侵蚀现象,如存在应通知站房建设单位处理(提供书面回执);

    2)气站项目:

    ①烟气采样平台采取必要遮盖,无杂物堆放,爬梯及平台具有通过便利性及安全性;

    ②规范设置废气采样探头位置,各采样孔法兰密封无显见压力失衡、滴漏痕迹;

    ③伴热管加热及保温良好,倾斜无存水弯,管路内不存在明显冷凝现象,样气管路分段标识(包括旁路载气类别、气路方向);

    ④标气种类、数量、有效性满足运维和检查测试需要,全部固定牢靠,种类、浓度、数量与《标准气体更换台账》一致

    3)水站项目:

    ①规范设置废水采样探头位置、朝向,管路、探头固定牢靠,输样管路标识用途及流向,输样管路、信号线、电源线不存在隐蔽、交错、不同类线路盘绕情况;

    ②试剂及废液桶密闭且摆放整齐有序、托盘及地面无滴漏痕迹,所用试剂规范标注种类、浓度、配置日期、有效期、配置人员或配置单位;

    ③试剂均在有效期内,且当季度废水站房室内温度上传数据未发生连续3天及以上,每日持续3小时超过28摄氏度的情况(未上传环境温度并规范设置温度上限,视为不满足本项)。

    ④废液暂存区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所有在用废液桶标识种类、装桶起止日期、具有明显危废标识;各站点废液桶规格统一;满桶数量与智能化管理系统填报数量一致,且应定期(一年内)转移至有资质的废液处理单位处置。

    3.台账填报(共4分,每项2分)

    1)运维单位应将日常运维制度、维护人员信息、排污单位运维工作负责人信息、自动监控设施相关参数等在站房外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频次、对应台账填报示例应简明扼要公示于站房外或运维工作负责人办公室内,台账经排污单位运维工作负责人确认(或退回后由运维人员核对无误,维持上报);

    2)运维单位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相关合同规定开展例行巡检维护并填报台账,当季台账填报信息无关键性错漏,巡检维护实施人及实施起止时间信息完整。

    4.配套设施维护(6分,每项3分)

    1)排污口、站房摄像头能够记录运维人员在自动监控设备正面、排污口、采样平台等主要工作区域的动作画面,图像上传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并保存90天及以上。

    2)UPS、稳压电源、温湿度计、水质自动采样及超标留样设备(仅废水)等应完整配备并正常运行,超标留样设备内仅保留上一次巡检至今的留样,其他留样瓶已排空且清理到位。

    5.防篡改措施(2分)

    调阅近一次巡检的视频记录,运维人员离站前开展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采取“观、触、提和必要检测”等方式核查自动监控系统信号线、输样管路、堰槽排水、监测探头、采样探头、反吹管路是否存在旁路、稀释、干扰等异常。检查完成后,面对站房摄像头示意完成专项检查,并填写《巡检维护台账》维护结束时间。

    6.故障排除(2分)

    查询近一次监控设备故障时间,未发现不按照规定时限在省监控平台报备,或已报备但未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或故障期间无手工监测数据的情况。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后既不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又不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7.标记、核查、校准、校验信息上报(6分,每项2分)

    1)已按标记规则上传设备状态标记;

    2)已向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提供核查、校准记录;

    3)仪器比对校验、管道流量计检定工作统一由有资质监测机构承担,且合理安排开展比对、检定时间,报告不迟于实施后次月15日前分别上传智能化管理系统定期校验、定期检定模块。

    (三)数据质量(满分50分)

    按照运维单位水、气站点当季度数据传输有效率×50计分(数据来源:智能化管理系统)。

    四、其他规定

    当季度因运维人员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的,运维单位连续两季度运维质量评估按“不建议委托运维”定档。

    排污单位伪造、篡改监控数据,运维人员存在失职、失察情形的,运维单位连续四季度运维质量评估按“不建议委托运维”定档。

    运维人员参与伪造、篡改监控数据或存在包庇、纵容情形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运维单位三年内按“不建议委托运维”定档。

    五、评估结果公开及应用

    评估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在泉运维单位”模块公布,供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排污单位自行查阅。生态环境部门运用评估结果,组织对相关排污单位、运维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重点帮扶。

    本规定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运维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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