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泉委办发〔2019〕34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分工
1、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组织对各地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培训,加强对各地核发工作的指导、抽查和质量核查,每年至少组织二次专项督查。
2、根据《规定》文件精神,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简政放权和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就近就地办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包含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延续、补充、注销、撤销和遗失补办以及排污许可登记等)(下同)本辖区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使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若出现跨县(市、区)审批等情况的,由市局指定派出机构进行核发。
3、依据2014年11月泉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赋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此,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享有与我局同等的审批事权,负责核发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4、泉州开发区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我局负责核发,开发区环保局须在“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提出初审意见。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二、统一标准
(一)许可排放浓度
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综合考虑环评审批意见确定。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作出填报和说明。
(二)关于排放总量
1、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排放总量,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总量比较,在两者中从严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2、2015年1月1日之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排放总量,原则上也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总量比较,在两者中从严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若某行业排污单位普遍存在实际排放情况与环评要求不一致的,可通过专家技术认证等方式,结合验收等情况,在满足有关政策、生产工艺先进性、污染防治技术成熟性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下,形成该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方法。
(二)其他
1、废水采取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同时计算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总量(根据环评文件中批复的水量计算)和排出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总量,许可量取前者,后者在系统中备注清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以下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中,即在环境管理要求中需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材料审核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各地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正要求。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核查,但对申请材料明显有疑问的,可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
(二)排污许可登记
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各地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原则上不需要对材料进行审核。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
四、证后管理
建立并完善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自查、现场复核,指导督促企业对排污许可证填报存在问题的整改,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度与环评、执法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一)加强执行报告管理
各地要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按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和公开,泉州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由泉州开发区环保局负责督促。同时,对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执行报告进行抽查检查。对未按规范编制执行报告和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责令整改。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内容,结合环境信用评价和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重点检查排污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对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并将名单提供给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做好自查检查
各地要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规范的排污许可证,实行撤销或督促变更处理,全面提升许可证核发质量。
(四)组织专项督查
我局每年至少组织二次专项督查,并加强对各地核发工作的指导、抽查、质量核查,发现有不符合规范情形的,将作出更正和处理意见。
五、协调机制
各地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等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问题,属地难于解决的,可形成报告送我局,我局经过筛选后报局务会讨论后提出明确意见。
附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受理网上工作流程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