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晋江锦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以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的通知》(泉环保规〔202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组织对《晋江锦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2月12日
电话:0595-28280556
电子邮件:qzhbjck@163.com
通讯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D731室,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36200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
附表
晋江锦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
序号 |
项目 |
污染物类别 |
建议核定量(吨/年) |
有效期 |
|
|
1 |
锅炉煤改气前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 |
/ |
|
|
氨氮 |
0 |
||||
|
二氧化硫 |
12.28 |
||||
|
氮氧化物 |
12.96 |
||||
|
2 |
锅炉煤改气后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 |
/ |
|
|
氨氮 |
0 |
||||
|
二氧化硫 |
1.729 |
||||
|
氮氧化物 |
6.918 |
||||
|
3 |
燃气锅炉停用后(全厂关停)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 |
/ |
|
|
氨氮 |
0 |
||||
|
二氧化硫 |
0 |
||||
|
氮氧化物 |
0 |
||||
|
4 |
锅炉煤改气的可交易排污权 |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 |
/ |
|
氨氮 |
/ |
||||
|
二氧化硫 |
/ |
||||
|
氮氧化物 |
/ |
||||
|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 |
2021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 |
||
|
氨氮 |
0 |
||||
|
二氧化硫 |
5.141 |
||||
|
氮氧化物 |
4.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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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燃气锅炉停用(全厂关停)的可交易排污权 |
|
化学需氧量 |
/ |
/ |
|
氨氮 |
/ |
||||
|
二氧化硫 |
/ |
||||
|
氮氧化物 |
/ |
||||
|
|
化学需氧量 |
0 |
2022年12月13日至2027年12月12日 |
||
|
氨氮 |
0 |
||||
|
二氧化硫 |
1.729 |
||||
|
氮氧化物 |
6.918 |
||||
|
备注: 1.有偿取得排污权合计:二氧化硫6.87t/a、氮氧化物11.196t/a。其中二氧化硫6.87t/a、氮氧化物2.4583t/a排污权使用时间为2015.2.2~2021.8.25;氮氧化物8.7377t/a排污权使用时间为:2015.4.27~2021.8.25。 2.煤改气后的初始排污权及使用时间:二氧化硫1.729t/a、氮氧化物6.918t/a,使用时间为2021.8.26~2022.12.12。 综上,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二氧化硫6.87t/a、氮氧化物11.196t/a使用时间均已满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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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36号


